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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慈溪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0〕46号)
慈政办发(2010)46号号
发布于 2010/11/24 0:00:00 点击量: 529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0年慈溪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2010
年慈溪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财政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担保行业的担保行为,促进全市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鼓励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更好地为全市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担保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总额:按年有效担保金额1%-2%的补助标准,核定补助总额为1200万元。

  二、补助对象:符合《慈溪市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农业担保公司在1000万元以上)、年日均担保金额超过注册资本3倍以上的、运营资金月均余额达到80%以上(运营资金包括注册资本、财政补偿金;资金用途包括银行保证金、固定资产占用、担保代偿及其他资金占用),依法合规经营,在3月底前已向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财政局及经济发展局备案并经上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担保公司。市农户小额信贷担保公司年日均“三农”担保金额超过3000万元方可享受补助。

  三、根据担保对象按不同年率给予补助:

  (一)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每月向市经济发展局报送报表的中小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按年1%计算模拟补助额;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产品获省级以上名牌企业、列入市循环经济发展扶持项目的企业及经国家、省认证的绿色工业企业按年1.5%计算模拟补助额;

  (三)农户(贷款主要用于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设备购置及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的周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级组织)和农业购销大户、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农资经营企业等涉农企业按年2%计算模拟补助额。

  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0964号)精神,鼓励拓展担保领域,对银行承兑汇票、出口信用证押汇、小企业设备按揭贷款、诉讼财产保全等提供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对象,按不同年率给予补助。

  五、补助资金发放实行上封顶、下不保底。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公司实绩计算的模拟补助总额小于政府核定的补助额时,按模拟补助总额进行补助。如模拟补助总额大于政府核定的补助额,则以担保公司的模拟额所占比例确定实际风险补助金。

  计入补助额的担保业务费率必须低于1.2‰的标准,不得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保证金。

  六、资金申报检查拨付程序。各担保公司每年115日前持相关材料向市金融办申报。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市人民银行、财政局、经济发展局、贸易粮食局、农业局等部门实地检查后进行集中审核并提出补助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七、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负责牵头做好对担保公司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规范担保公司的执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建设。对压缩担保额度、造成一定后果的担保公司和有为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高息借贷等违规经营情况的担保公司,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的资格。

  八、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执行,由市金融办、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和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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