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海政办〔2010〕55号)
海政办(2010)55号号
发布于 2010/12/16 0:00:00 点击量: 5030


海政办〔201055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缓解我区能源瓶颈制约,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期末我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平均年节能率4.4%,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均下降15%的目标,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就推进我区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结构调整、科技创新、强化管理为主要抓手,创新机制,抓点促面,节存量限增量,努力形成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驱动、企业和公众参与互动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扶持对象

节能减排项目在辖区内,且纳税在我区的有关企业;区属有关单位。

三、扶持内容

(一)节能降耗

1、促进节能产品生产。开发生产符合国家、省、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中节能产品的企业,对年销售达到5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 -1亿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

2、推进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被评为区级优秀(示范)节能改造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推进建筑节能。全面采用建筑节能新标准,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新建或改造的节能建筑工程。被评定为市、省、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单位,在享受市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补助。

4、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应用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降耗效益后,被评定为我区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补助,其中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和节能应用单位各补助50%(此条与第2条不重复享受)

5、开展能源监察、监测。通过能源监察、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通过电平衡测试审核的企业,给予6-8万元补助。

(二)清洁生产、绿色企业和低碳经济

6、开展清洁生产,通过验收审核,且被评为区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的,给予8万元补助。

7、被我区评为绿色示范企业的,给予8万元补助。

8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列入我区重点新能源、新材料、可再生能源及新型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减排设施改造

9、鼓励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经环保部门核实,每减排1CODSO2,分别给予0.5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0、淘汰燃煤锅炉。对提前淘汰燃煤锅炉、窑、灶设备的单位,根据淘汰的用煤量,分别给予2-30万元分档补助(列入市、区拆迁范围的不予补助)。

11、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提高污染源科学监控水平,按要求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的,给予3万元补助;已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每年每家给予2万元补助。

(四)节能减排公共服务

12、节能减排宣传。开展节能减排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项目考察等活动的,给予适当工作经费。

13、进行全社会节能试点工作。被列为节能型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商场、餐饮企业、楼宇大厦试点单位的,给予0.5-2万元工作经费。

14、培育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区注册的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专业服务机构,且被评为区节能推广优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5万元补助。

15、能耗标准或定额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主要耗能行业产品生产能耗标准、能源节约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的单位,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

16、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推广。开展财政补贴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部门和单位,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

17、能源基础工作建设、执法监督。推进重点用能企业台帐制度建立,按要求公布各种能耗指标完成情况,对能源基础建设工作给予1万元经费补助;对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

四、申报程序

(一)在规定时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单位,将申报资料经属地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上报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单位申报情况,核实审定后,下达补助资金。

(二)项目补助申报和评定的实施细则由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

五、其它说明

(一)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市、区不重复享受政策。

    (二)对市、区两级财政配套的补助项目,在获得市财政补助后,区配套部分由区财政补足。

(三)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规定。

本管理办法自201011日起执行,原区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海政〔20097号)文件停止执行。有关事项由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