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府办转发市外办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07号)
甬政办发(2010)207号号
发布于 2010/12/18 0:00:00 点击量: 16286


    根据外交部《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几点意见》(外发〔2010〕18号)和省外办《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若干意见》(浙外出〔2010〕3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我市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外事工作实际,就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民营企业对外交往更加频繁,“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呈现出强劲势头:“走出去”的步伐正在加快,“走出去”的地区不断扩大,“走出去”的领域不断扩展,“走出去”的方式不断升级,对外投资的规模和层次不断提升,并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民营跨国企业。但与此同时,民营企业“走出去”也遇到了政策支持、涉外服务、信息咨询、签证业务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实践“外事为民”、“外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市委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的必然要求。因此,要主动提高认识,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加大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

    二、充分发挥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重要作用

  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利用外事在国际友城、我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重要外宾来访、地方领导出访等渠道的工作优势,认真总结近几年来我市外事部门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新思路、新举措,为提升我市民营企业国际化水平,为民营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支持和便利。

    (一)开展民营企业作为外事工作重点服务对象的试点工作。各地结合自身区域经济、产业结构等特点,推荐若干家资信好、实力强、贡献大、外向度高的民营企业,经市外办考察审核后,确定作为市级外事服务重点对象,并报省外办、外交部备案;在此基础上,市外办确定1-2家推荐为省级外事服务重点对象。对列入外事服务重点对象的民营企业,市外办将在对外交往过程中通过外国驻华使领馆、我驻外使领馆、国际友城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企业影响。该类民营企业可以企业名义邀请与业务相关的非限制入境国家的人员临时来华,包括执行合作项目有关的一般政府官员、企业负责人和业务技术人员。但涉及厅局级或重要敏感人员、前往敏感地区或涉及敏感事项的,须经市外办同意。以企业名义邀请外国副部级及以上人员来华需按现行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创新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

    1、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不纳入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按照工作需要派出。在出访人数、团组规模、在外停留时间等方面均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区别对待。

    2、进一步简化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手续。一是对民营企业参加市内双跨团组有关手续进行简化。二是扩大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审批直报单位的数量。三是扩大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审批网上申报的数量。四是实行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审批和护照签证同步办理。五是全面推广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六是扩大民营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备案制,简化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审查手续。七是为参加大型招商、参展等活动的民营企业人员办理签证开辟绿色通道。八是为企业出访团组提供因公、因私签证双通道服务,确保企业人员走得快、走得顺。九是将已注销因公护照发还给民营企业,为其再次申请有关国家签证提供便利。十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丰富网上服务功能,及时发布信息。

    3、加强对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的指导。按照外交部、省外办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的指导和管理,寓指导和管理于服务之中。完善企业外事专办员制度,每年两次对民营企业等外事专办员进行培训。建立企业因公出国(境)服务动态监测制度,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服务评价等手段,不断改进对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的服务。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