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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38号)
宁政发(2008)38号号
发布于 2010/12/29 0:00:00 点击量: 5319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具体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内必备的办公和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既要结合本县实际情况, 又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工业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进行规避、干预。

()原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企业,因镇乡(街道)、村办企业改制等不再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条件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土地使用者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转让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以协议方式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出让价格应按市场评估价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和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制定年度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对项目用地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监督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要求予以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空间布局,负责出让地块的项目备案、核准审查,监督项目执行“双控”指标、产业布局及产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管理,编制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安排土地前期开发所需资金,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督促土地受让人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服务平台,负责实施具体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各镇乡(街道)、模具城、物流园区、经济开发区和临港循环经济示范区负责拟出让地块的征地政策处理、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拆迁、土地平整和配套设施建设,并在出让日前一个月达到净地标准;在地块受让人确定后,还应督促项目按合同约定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确保土地受让人的顺利进场施工。

经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会同发展改革、经发、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年度建设规划,结合土地市场需求状况,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应当明确工业用地年度供地数量、供地结构、供地区域和范围等。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镇乡(街道)、模具城、物流园区、经济开发区和临港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工业项目意向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地块,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要求等指标,分批制定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预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供应计划和用地预申请情况,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地块的公开出让方式。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监察、发展改革、经发、规划、环保、外经贸(招商)等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用地指标、环境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意向投资企业情况,对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设定土地使用综合条件。涉及安全、外汇结算、林地及海岸线使用等事宜,应预先征求国家安全、外汇管理、农林和海洋渔业等部门意见,并报相关机关批准。

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应包括产业准入条件、土地供应准入条件、环保要求、容积率、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绿地率、单位面积产出、出让年限、开竣工期限、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等。

符合新兴产业导向的项目、招商引资的意向性重点项目、特殊情况的工业项目,可以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设置必要条件。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监察、发展改革、经发、规划、环保、外经贸(招商)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出让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和面积;

2.出让地块的供地时间和供地方式;

3.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和规划设计条件;

4.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包括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和环保要求等;

5.出让地块的竞买资格和要求;

6.其它应予以明确的内容。

()出让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出让地块的面积应当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控制供地规模的原则确定;

2.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在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的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内。

第十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依据生地基准地价、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文件,发布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出让方式、竞买条件、受理期限、竞买时间等内容,限期受理竞买申请。

对具体地块有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竞买申请,并承诺愿意接受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

国土资源部门通知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在缴纳保证金后,根据出让公告按时参加地块的竞投或竞买。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受让人后,国土资源部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并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项目准入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以招标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转为现场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

()在招标评标中,有两个以上投标人均满足标底要求、综合评价结果同为最高且报价相同的;

()在挂牌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

第十三条  在出让地块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公示出让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成交价、受让人、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受让人凭《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部门,办理工业项目备案或核准、规划许可、环境评估等有关报批工作,并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如受让人未能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县原有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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