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的通知(宁政发〔2010〕20号)
宁政发(2010)20号号
发布于 2010/12/31 0:00:00 点击量: 577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我县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职工基本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我县自1994年开始探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逐步增加。至今,全县参保单位已达3666家,参保人数超过13万人。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合法的工伤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凡我县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有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费率由0.2%调整为0.4%

()切实贯彻落实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用人单位要求为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应予办理。但必须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不允许只为部分农民工参保缴费。社保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稽核工作,对未全员参保的用人单位,执行特殊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在基础费率上提高20%

()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和延期手续时,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缓办理相关手续。社保机构要如实为上述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劳动保障、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宣传、监督和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事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在劳动保障年审和执法检查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保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工伤事故发生率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高风险单位实行特殊的费率政策

对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在200%以上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基础费率上提高20%;收支比例在300%以上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基础费率上提高40%

对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在100%以上、200%以下但全年事故发生率在上年度全县参保单位平均事故发生率2倍以上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基础费率上提高20%

四、严格管理,依法查处,确保基金安全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伤认定的核准工作扎实做好工伤认定的基础工作;要不断完善优化业务流程,切实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特别是对一些先发生工伤事故后申报参保以及将病伤当工伤上报等骗取基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责令限期追回基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的骗保行为及经办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社保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结算管理工作,重视对工伤就医首次病历的审查,对发生事故的时间、伤情等病历情况与事故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比对,并认真核对事故实际发生时间与用人单位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发现有疑问的案件,要及时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系,厘清事实;要建立完善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的协商机制,通过例会、年会制度,加强工作交流,规范医疗行为和工伤医疗管理。

五、加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与医疗机构信息传递、医疗费用结算新模式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系,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稽核;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工伤保险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模式,完善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的协商机制,加强工作交流,规范工伤医疗管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配合检查,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治疗,要及时将收治入院的工伤病人情况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劳动保障、财税、卫生、人事、安全监管、建设、工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上述相关部门开展对用人单位的检查指导,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研,共同做好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各项工作;要加强与安全监管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积极做好信息交换服务平台建设,共同开展对重点单位工伤保险和安全预防的服务指导与督查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七、本通知自20108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