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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象政发〔2009〕115号)
象政发(2009)115号号
发布于 2011/1/5 0:00:00 点击量: 5690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稳定我县就业局势,全面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实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紧密结合“保增促调”扩大就业。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紧紧把保增长、调结构等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与扶持就业创业相协调,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中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二)积极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就业补贴。在继续执行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稳定就业补贴,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努力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对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恢复有望、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补贴。2009年对已缴纳我县失业保险费的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困难企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分别按每人每月400元和200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千方百计稳定职工队伍。各类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经采取各种稳定职工就业岗位措施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且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方可实施。要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就业帮扶工作。充分依托就业公共服务平台,积极采用上门服务、“一对一”援助服务等形式,主动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介绍等优质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除。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完善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加大对本地农村劳动力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引导本地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积极做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引导外来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落实择业政策,拓宽安置渠道,鼓励自主创业。

(五)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对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失业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上但不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城镇失业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上述贷款贴息期限最长2年,贷款期满,按期还本付息的,可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按基准利率50%贴息。

二、完善促进创业体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着力扶持创业主体。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县户籍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和农村劳动力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等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创业扶持工作。


   (七)延续失业人员创业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凡失业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等收费。

(八)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退转业军人自主创业,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可提供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提供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由县中心企业担保中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提供不超过2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上述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完善支持创业的小额信贷管理办法,采用担保基金扩充等形式,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并保障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进一步简化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手续,引导和支持经办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创业者。具体小额贷款操作规程由人民银行象山支行等单位另行制定。

(九)实行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象政发〔2008180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一,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实行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对象和象政发〔2008180号相同)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创业补贴,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对创业扶持对象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县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三、坚持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


   (十一)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农业一线工作,到社区医疗卫生、心理咨询援助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鼓励全县企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鼓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积极接收相关专业毕业生。鼓励毕业生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就业,鼓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象山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帮助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要将办理未就业登记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申领助学贷款的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低保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毕业生,并为其提供全免费就业服务。积极实施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有计划地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班学生到见习基地见习,帮助其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从2009年起,积极参加市组织实施的“三年万名”高校毕业生(大学生)见习计划,力争毕业生(大学生)见习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相关问题解释和操作办法依照象政办发〔2009151号文件执行。

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提高技能

(十二)完善创业培训扶持政策。对本县户籍的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培训经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且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上述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对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实效突出的定点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给予1万元的奖励。

(十三)大力开展本县富余劳动力农村实用技能培训、农家乐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培训。以本县农村富余劳动力为重点,围绕地方产业发展特点,开展以培养农产品经纪人、农机设备维修人员、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为目标的农村实用技能培训和厨师、餐旅服务等农家乐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以本县转移就业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积极开展以机械制造、数控加工、电子电路、焊工、服装缝纫与加工、建筑装饰、先进制造产业工人为重点的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转移就业必需的技能,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促进其尽快实现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十四)对在岗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技能提升培训服务。以在岗外来务工人员为主要对象,重点实施与其务工岗位技能提升相对接的职业资格培训、岗位技能培训。采取企业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形式,重点抓好建筑业、纺织(服装)业、机械制造业、商贸(餐饮)业和电子装配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岗外来务工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努力实现其稳定就业。

(十五)对本地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采取积极措施,分析新成长劳动力的不同对象,结合其成长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继续做好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培训工作,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加强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引导退役士兵围绕市场用工需求和自身特点,参加相应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1000元以下给予全额补助;1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给予50%的补助;补助总额每人不超过1500元。

(十六)进一步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制度,实行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建立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的制度,完善培训鉴定补贴与职业资格(技能合格)证书相挂钩办法,提高培训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条件的培训项目探索实行教育培训券制度,提高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效果,促进培训市场公平竞争。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十七)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励。各镇乡(街道)、县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落实责任制,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就业工作放到主要议事日程,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经费保障,综合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农村劳动力培训专项资金,对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资金给予保证。同时加强督察和舆论引导,及时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发挥市场机制对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增强信心,团结互助,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八)努力争创“宁波市充分就业县”。要进一步深化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镇乡(街道)、充分就业村活动。各地要切实把就业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目标计划。各行政村要配备一名劳动保障协理员,具体负责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人员)的就业介绍与失业状况调查和社会保障等基础工作,并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已达标的充分就业村(社区)和充分就业镇乡(街道)由县政府授牌和奖励,并每年进行复评。

(十九)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完善城乡就业信息网络,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就近快捷地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援助服务。认真做好城乡劳动力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全面跟踪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实施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动态监测,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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