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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象政发〔2009〕162号)
象政发(2009)162号号
发布于 2011/1/5 0:00:00 点击量: 7018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07]2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现就《象山县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象政发[2006]75号)、《关于调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象政发[2007]122号)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关于本县户籍参保人员先补后延手续的办理

(一)本县户籍的参保人员,预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补缴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补缴月数×24%。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之前取得本县户籍的实际年限为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二)参保人员经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预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期间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延长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申请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三)符合先补后延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先补后延,可向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时应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二、关于政策调整后相关人员的退休办理

200651日《象山县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关于调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后,已办理先补后延的参保人员,其不包含前补年限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五年及以上,且在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可按第一条第(一)款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三、关于政策调整后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为确保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新老办法之间的平稳过渡,设过渡期至2012430日。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老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则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老办法的,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按老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6年。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统一按新办法计发。

四、其他

(一)本通知自20101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由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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