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合[2010]156号/甬财政教[2010]1703号)
甬科合(2010)156号/甬财政教(2010)1703号号
发布于 2011/1/7 0:00:00 点击量: 23451


    第八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网上(http://xmsb.nbsti.gov.cn)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网上申报完成后,书面申报材料须经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一式两份报送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条 被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授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证书及铜牌。市外高校、研究院所等在宁波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每家一次性给予15万元经费补助;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按照国家给予的经费补助进行配套支持。
摘牌后又重新被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不再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补助经费的来源为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向技术交易各方提供政策、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培训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和技术转移机构自身建设方面的业务性开支。

    第十二条 对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一)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在次年的1月,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表。

    (二)对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每两年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一次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指标由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社会信誉四个一级指标和十四个二级指标组成。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600分(含)以上为合格。根据得分高低,给予绩效评估合格的机构每家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经费补助。

    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机构予以摘牌,并取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申报资格一年。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结果审核确认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联合市财政局发文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笫十七条 技术转移机构在认定及年度绩效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认定的取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申报资格2年;已通过认定的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认定 管理办法 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发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