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提升发展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2010〕13号)
镇政办(2010)13号号
发布于 2011/1/7 0:00:00 点击量: 557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提升发展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提升发展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意见

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2010年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镇区委〔2010〕21号)文件精神,提升发展全区开放型经济,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鼓励引进外商投资企业

1.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对新落户于镇海各工业园区的先进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由区财政给予以下奖励:

合同外资在1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第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

对合同外资在300万美元及以上和合同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第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

2.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对于新批合同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第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资扩股项目,参照第一、第二条,根据新增投资比例,按其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予以奖励。

对投资额度大、区域经济拉动明显的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3.鼓励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对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充入注册资本的企业,按其资金到位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服务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招商引资。对落户在镇海的商贸服务业等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鼓励利用外资盘活存量

5.租用区内闲置厂房(不包括园区招商厂房)的新批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对租用闲置厂房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入驻企业,一次性给予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3%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该企业租用厂房3年的房租,且不超过30万元。

6.购买区内闲置厂房的新批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所缴纳的契税,凭主管部门证明,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鼓励出口,扶优扶强,推动外贸恢复性增长

7.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调整出口贸易方式。按海关统计,以上一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对当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并超基数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超基数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8万元;超基数部分达到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8.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进出口贸易。对区属自营出口前十位和自营进口前十位的企业,分别授予镇海区“出口十强企业”和“进口十强企业”荣誉称号,奖励企业负责人人民币3万元。

四、转变方式,优化结构,促进外贸转型升级

9.鼓励出口企业走出口名牌之路。对当年度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宁波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和5万元。继续开展“镇海区出口名牌”评选,对当年度获得此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

10.鼓励外贸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认定的技术研发、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按其条件建设投入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对创办或引进外贸产品研发、设计、检验机构的区属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

11.鼓励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本年度内首次通过各类管理体系认证的外贸企业,给予每项认证费用50%以内且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同一家企业各项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

12.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注册商标活动,本年度内新增在1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或新增获得境外注册商标证书的外贸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新增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或新增获得境外注册商标证书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五、拓展市场,防范风险,力保外贸市场份额

13.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贸易展销会。参加上级政府主办的各类外贸展销会,经认定,给予参展费全额奖励。对我区外贸企业参加国内举办的部分重要出口商品展销会,给予每个展位5000元以内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中,广交会、华交会分配性展位不予以奖励。企业自行购买广交会展位参展的,给予每个展位2万元以内的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6万元。

14.支持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当年有出口实绩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区内企业,按保费支出给予50%的补助。对中小企业以行业协会或区域联合投保方式投保的企业,再增加5%补助。

15.支持企业拓展境外营销网络,在境外建立营销机构、营销网络、营销公共服务平台等,经认定,按照前期实际筹办费用的50%以内给予补助,每家境外营销机构或网络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同一家外贸企业此项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在境外建立的生产企业、办事处和营销网络等机构,促进或带动当地企业出口的,当年度向设立境外机构地出口额达到500万(含)-100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1000万(含)-2000万美元的奖励8万元,2000万(含)美元以上的奖励12万元。

六、鼓励为出口企业做好服务保障

16.继续发挥外贸服务机构的作用。对经批准为我区进出口企业服务的外贸服务机构(含宁波市进口贸易实习基地企业),每服务一家新增区内进出口实绩企业,出口额达5万美元(含)以上或进口额达1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8000元,并按其代办的出口金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0.03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继续营造支持外贸发展的良好环境。由区财政每年安排外贸专项资金,组织和举办各类外经贸人才培训,对在应对各类反倾销、保障措施、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调查等活动中有特殊贡献的企业,按其实际应诉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

七、鼓励企业“走出去”,拓展对外经济合作领域

18.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本年度经批准在境外设立“窗口”,兴办贸易性公司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对本年度在境外设立的生产性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中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总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含5000万美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19.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和经济合作。对当年度新获外经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人民币3万元。对完成对外经济合作营业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人民币2万元;完成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人民币5万元;完成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人民币10万元。

八、附则

20.本《意见》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的税收留区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

21.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为国家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类,必须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核认定。

企业(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意见》政策。

22.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不得多头申报。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

23.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如按政策可同时享受上级补助奖励(含区级配套部分)和区级补助奖励的,区财政按从高原则兑付补助奖励资金,其中,上级政策的区实际配套额,以按区级政策标准计算的补助奖励额为上限。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24.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25.享受原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原有关政策继续执行,但按中央、市对区调整后的财政体体制结算。

26.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意见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27.区内企业收购区外企业生产的产品超过30%(含30%)出口的,不享受本意见所有规定。

28.本《意见》自20101120101231有效,由区外经贸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