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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开发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2010〕14号)
镇政办(2010)14号号
发布于 2011/1/7 0:00:00 点击量: 647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开发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开发若干

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2010年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镇区委〔2010〕21号)文件精神,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开发,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科技企业培育计划,壮大创新优势企业队伍

1.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制度,培育认定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协调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宁波市科技型企业,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

2.培育一批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创造、工艺工装研究和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每家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补助就高补差)。

3.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鼓励企业技术专利化,对授权专利实行补助:发明专利20000元(含市经费)、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外观专利1000元,非职务发明减半补助。国外专利授权主要指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的专利授权,发明专利补助4万元,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补助(同一专利补助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加大专利示范企业培养力度,分别给予省、市专利示范企业10万元、5万元的补助(补助就高补差);给予年专利授权量在10件以上(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至少2件)的企业3万元补助,年专利授权量在20件(实用新型或发明至少2件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推进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宁波名牌(宁波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只奖励升级的差额部分。对商标进行全类注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承担或参与各类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对制订完成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在标准中列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非第一起草单位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修订项目减半奖励。上述标准属于专利转化的,每项标准增加40%的奖励。对于同一企业参与同一项标准的多个部分制(修)订,或参与多项标准制(修)订,但标准的所属领域、标准名称的引导要素基本相同,上述标准按一项计算,不再重复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对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宁波市“技术标准自主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推行卓越绩效模式,鼓励管理创新。对新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宁波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及入围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万元的奖励。

4.培育一批信息化示范企业。促进“两化融合”,给予省、市、区信息化试点(示范)的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补助就高补差)。给予市级软件企业、重点培育软件企业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就高补差),软件企业软件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非纯软件企业为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补助;软件产品经认定或获得著作权登记的,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

5.培育一批科技人才服务型企业。鼓励民营经济参与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科技服务公司,科技服务公司经认定为科技公共平台的,按其条件建设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技术研发或转移机构,入驻我区并正常运行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重要项目一事一议),第二、三年给予5万元以内的企业对接活动经费补助。

在我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办事处,经认定,运营正常的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区内专利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在我区代理专利申请50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补助,每增加10件给予2000元补助。

鼓励区内科技中介机构开展企业科技项目申报代理,代理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凡代理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不含市级新产品)受理后,给予中介机构每项代理费补助2000元。

在我区落户并运行正常的人才中介机构,经认定,第一年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重要项目一事一议),为我区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每成功推荐引进1名,给予2000-10000元的补助。

二、实施关键技术攻关计划,增强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

6.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的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列入国家级其它科技计划的项目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科研攻关、“863计划等,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具体额度一事一议。

7.开展产业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每年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和发展要求,择优确定一批涉及解决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技术开发项目,发布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指南,实施招投标或择优委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后按比例给予80万元以内的补助。

8.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技术交易额在15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合同经认定备案,票证齐全的,给予技术交易支付额15%以内的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十校十所”按20%,最高40万元)。

9.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150%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当年技术开发费投入达到1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或当年技术开发费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核定后,按一定比例给予10万元以内的补助(高新技术企业除外)。鼓励企业加大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力度,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农业种子种苗、教育卫生、检验检疫、建设规划、生态环保、低碳经济等科技项目择优予以支持。对市级星火示范基地、科技示范村给予10万元补助。

三、实施创业投资引导计划,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10.推进创业平台和孵化器建设。鼓励各镇(街道)、产业园区、企业及个人兴办创业平台或专业孵化器。对孵化面积、孵化及毕业项目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创业平台和专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给予50万元以内的补助。设立创业扶持基金,择优扶持一批大学生创业项目和科技创业企业,单个项目创业资助不超过20万元。创业平台和孵化器认定办法由区科技局、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11.促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对入驻我区或在我区开展创业(风险)投资的区内外创业投资企业给予创办补助、投资贴息等,补助办法另行制定。每年择优推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高技术转化项目和专利产业化项目向贷款银行融资,由贷款银行确定政策性融资扶持对象,按政策性贷款额度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扶持,企业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最高不超过3年。

12.扶持海外领军型留学人才创业海外领军型留学人才及创业团队新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及创业项目入驻我区的,经评审后,按项目水平与实际投入享受50-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分期补助。给予创办3年内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租金补贴,办公用房补贴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补贴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月,生产用房补贴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补贴标准不超过10/平方米/月。优先向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推荐,并给予100-500万元、3年期内的担保费和贷款贴息补助,担保费和贷款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政策性贷款额度的3%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80%40%给予奖励。

13.支持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对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镇海自主创业的,予以政策扶持。提供325万元以内的贷款全额贴息。对进驻区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企业,按第一、二年全额,第三年二分之一的额度给予75平方米以内的场地租金补贴,对各级创业计划大赛获奖项目和团队优先提供创业场地。

四、落实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

14.鼓励设立院士和博士后工作站。对设立省、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万元以内补助。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或区域性机构,首次招收博士后进站研究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每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研究期内给予5万元的博士后研究项目补贴。

15.积极开展海外引智引才工作。对“海外工程师”项目实行年薪补助,由区财政按不低于市财政资助要求的配套额度提供相应的补助。设立海外引智引才联络站,每个联络站每年安排20万元工作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开展技术攻关,每实施1项国外智力引进项目,给予1万元的补助。海外人才与用人单位达成初步意向,前来镇海考察、面试,并报经人事部门备案的,给予往返机票费用补助,每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6.鼓励企业外出招聘储备人才。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广告费、场租费给予一定额度补贴。招聘活动中与用人单位达成初步意向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前来镇海考察、面试,报经人事部门备案的,给予200-800/人的交通补贴。

17.实施“121人才培养工程。对入选省、市人才培养工程和区“121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实行区政府特殊津贴,津贴分为生活津贴和科研津贴。根据不同层次的培养人员及学术科研项目开展情况,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以内的生活津贴和10万元以内的科研津贴。对原享受特殊津贴人员,因年龄原因未能入选省、市、区人才培养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每人每年1万元的生活津贴,也可申请科研津贴。对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退休的人员,不再享受生活津贴和学术科研津贴。

18.加强人才创新创业能力培训。对落户镇海的培训基地或培训机构,运行正常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补助。选送一批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学费在一定额度内予以报销。鼓励专业人才参加国际项目管理人员认证等相关培训和考试,并给予30%培训费资助,凭证书给予50%的考试费用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

19.建设一批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加强对实践(见习)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地的作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每年给予市、区级基地1.5万元、1万元以内的奖励,管理不善或开展实习工作不积极的,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基地资格。

五、完善科技和人才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20.深化科技和人才目标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分解落实科技和人才责任制目标,推进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的科技人才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21.激发人才创新积极性。每两年开展一次科学技术奖、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团队和服务人才工作先进评选。科学技术奖按《镇海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每个创新团队奖励5万元,评选办法另定。对区级及以上专家,给予人身、家庭财产保险和春节慰问。

22.多层次、多渠道开展科技和人才活动。鼓励各镇(街道)、园区和行业协会承办结合区域产业特色的科技合作活动。建立完善柔性引才综合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及时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智力。

23.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凡引进到我区落户、人事关系正式转入我区的人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限合同,工作满1年后,经考核合格,给予易地安家补助费,补助金额标准为: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50150万元在甬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留在我区工作的博士20万元;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家10万元;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5万元;40周岁以下的副高级专家2万元。安家补助费一次性发放,享受补助后在我区实际服务期限不足5年的,以每不足一年减20%的额度收回。

领军型海外留学人才可享受3年的生活用房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月。录用到区属非公企业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给予本科每月200元、硕士及以上每月400元租房补贴,每个毕业生补贴期限至毕业满3年。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团队的主要成员,可享受2年内每月800元租房补贴。到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硕士以上工作满2年、本科工作满3年的,可申请享受人才公寓政策或人才限价房政策。

安家补助费、人才公寓购房补助与房租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24.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和配偶就业问题。对引进的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省市有知名度专家、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博士的子女就学,由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其配偶工作安排,由区人事局负责推荐就业。其它引进人才子女就学,由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其配偶工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联系安排。柔性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以按规定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与当地居民在子女就学、职称申报、人才政策等方面同等待遇。

25.完善项目申报管理制度。完善科技和人才项目基层推荐制度,协同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推进项目实施。各镇(街道)、园区组织企业申报,并审核推荐上报。

26.壮大科技和人才工作队伍。加大高校院所专家教授与企业协作互动,对通过科技合作平台首次聘请高校院所技术顾问的企业,给予2万元以内的顾问补贴;探索完善镇(街道)、园区、重点企业的科技和人才联络员制度,完善企业人力资源俱乐部运作模式,构建基层科技和人才管理服务工作队伍。

六、附则

27.本《意见》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的税收留区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

28.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为国家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类,必须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核认定。

企业(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意见》政策。

29.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不得多头申报。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

30.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如按政策可同时享受上级补助奖励(含区级配套部分)和区级补助奖励的,区财政按从高原则兑付补助奖励资金,其中,上级政策的区实际配套额,以按区级政策标准计算的补助奖励额为上限。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31.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32.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意见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33.本政策自20101120101231有效,由区委人才办、科技局、人事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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