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海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镇海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在行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建立在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不收费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做到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有效期五年。另设入围奖,每年进入现场评审但最终未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为入围奖获奖单位。入围奖只对当次评选有效,以后各年同一企业(组织)不再重复获此奖。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范围为:本区内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六条 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 领导、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为做好质量奖的开展和评选,成立镇海区政府质量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八条 质量奖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评定管理办法和获奖企业(组织)名单,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专家或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 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分室设在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镇海分局,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十条 质量奖评审人员,由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选聘,或组织有一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后确认为质量奖评审人员。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组织)申报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镇海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建筑施工和服务业三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本区内同行业前五位,最近三年发展速度较好;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所在区域镇、街道、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三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参照采用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在此标准要求下,结合我区企业(组织)质量管理和经营结果,体现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评审标准是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组织)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标准总分1000分。
第十五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注意吸收和借鉴其他县市区质量奖标准。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质量奖评定过程包括申报企业(组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质量奖领导小组审议和区政府批准,其中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须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的评审得分不得少于500分,当年申报企业(组织)均未能达到500分的,质量奖将空缺。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10月10日至20日为质量奖申报时间。评定工作一般在次年的1月底前结束。
第十九条 凡符合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地(镇、街道、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第二十条 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10月20日至11月5日内,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第四章的规定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资料评审结果,据此取得分超过500分的前6位(不足6家的按得分超过500分的实际数)提出现场审查名单,并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结合资料评审内容,重新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每家企业(组织)的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企业(组织)的评审报告,确定质量奖和入围奖拟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的核实。对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拟奖建议。
第二十五条 区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并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向获质量奖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向获入围奖企业(组织)颁发证书、奖金。
第七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给予每家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30万元、入围奖获奖企业(组织)2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第二十七条 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镇海分局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章 权力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获质量奖企业(组织)可以在其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宣传获得质量奖荣誉,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九条 获质量奖企业(组织)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条 获质量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获质量奖企业(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报。五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进行复评,不受名额限制,颁发奖牌、证书,但不发奖金。
第三十二条 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
第三十三条 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进行核实,属实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质量奖称号,并收回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有效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四)社会责任明显滑坡,连续二年出现亏损的。
第三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条 承担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质量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06〕61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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