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海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39号)
镇政办发(2009)139号号
发布于 2011/1/11 0:00:00 点击量: 829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镇海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我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设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二、三等奖)和科技合作推动奖二个奖项,每两年评审一次,由区人民政府授予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6项,每项奖励3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2项,每项奖励1万元。

科技合作推动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个,奖励1万元。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较大成就;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取得一定突破,研究成果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及其系统(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或改进提升,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科技合作推动奖候选人:

   (一)组织区域内企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合作,充分利用外部科技、人才等资源,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基层科技管理工作者;

(二)关心、支持我区科技创新活动,充分利用所在单位的科技人才资源,积极推进所在单位和我区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合作、成果转化和创新载体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高校、科研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  奖励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与镇海区开展科技人才合作的高校、研究机构;

(四)镇海行政区域内省部属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政府办、科技、财政、经济等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提出区科学技术奖最终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推荐项目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分别负责相关项目的初评。行业评审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聘请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担任。科技合作推动奖由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初评。

第十一条  在完成对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和区科技合作推动奖候选人初评后,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初评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建议和科技合作推动奖获奖人选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的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建议和科技合作推动奖获奖人选建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要在区内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区科技行政部门对公告期内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奖励人选经公示审核后,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专家选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

第十六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区科技进步奖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