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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完善节约用能 合理用能 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
甬政发(2011)9号号
发布于 2011/1/20 0:00:00 点击量: 234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围绕目标、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重要意义
   
    1.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更好地完成节能降耗和生态城市建设任务,有利于更好地推进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生态环保需求,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目标,落实责任,创新机制,加快建立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的评价和考核体系,力求节能监测评价考核工作实现“三个转变”,即:节能考评从事后算总帐向事前预测、事中监控转变;节能措施从被动应对、突击限能向主动应对、有序调控转变;用能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节约型转变。

    二、建立更加主动的用能统计和评价考核制度

    2.探索建立年度以行业增加值能耗为主、每月每季度以行业经济增长与用能(用电、用油等)增幅挂钩的约束性指标与指导性指标相结合的月度、季度、年度评价考核体系。从2011年起,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都要分别建立并逐步完善动态的行业经济增长与行业用能(用电、用油等)增长相挂钩的评价指标体系与行业用能主动调控模型,把每月、每季度的工业行业的工业总产值与用能、用电增幅挂钩;把服务业的主营业务总收入、营业税与用电的增幅挂钩;交通行业的货物周转量增幅与用油、千吨海里与用油增幅挂钩;商贸行业的营业额、营业面积与用电增幅挂钩;旅游行业的营业额、营业面积与用能、用电增幅挂钩。在上述各类主要行业的增幅挂钩基础上,探索建立各行业用电用能的月度、季度主动调控机制,推动节能调控的有序化、科学化。

    3.加快建设覆盖区域、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市能源智慧数据中心。2011年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建设。市、县(市)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节能办、统计局、电业局,要合力推进数字化智慧型能源数据中心建设,进行实时、动态的用能统计、监测和评价。重点用能企业要积极采用和完善智能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统计的准确性。各县(市)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每月公布区域、行业、重点企业(单位)的经济增长与行业用电增长的评价情况,加强动态跟踪,强化预警调控,及时制订下个月度和下个季度的用能计划,切实提高单位能源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将评价和调控情况向市节能办报告,以便协调各方面落实全市的用电用能调控措施。

    4.建立产业能效标准,积极开展能耗对标活动。继续编制和发布《宁波产业能效》、《宁波能源(白皮书)》,加强对企业、行业的用能指导,并作为淘汰落后产能、新上项目和评判企业能效水平的主要依据。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建立不低于全市用能标准的区域产业能效标准,并以此标准作为依据,制订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措施,明确新上项目的能评规范,以确保本县(市)区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树立节能标兵、鞭策节能落后企业,按行业分类,对火力发电、热力、氯碱、化纤、印染等重点行业、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消费和单位产品能耗情况进行对标管理和能耗水平排序。对能耗水平未达标的企业、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按国家限制类目录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5.建立以评估、评价、优化用能、强化监管为主要内容的全面、全过程能效管理机制。强化源头控制,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按工业、建筑、交通等三大领域,分别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实行标准公开、评价公开、结果公开,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加强项目竣工投产后的能耗评价,对新建项目试生产6个月后进行项目能源利用的后评价,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对实际运行能耗水平高于节能评估报告书中能耗水平10%以上的项目,督促限期改进,并征收惩罚性电价;加强日常跟踪监管,对已正式投产的企业(项目)和现有企业,实行能效对标管理,实施超限额加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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