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励产学研合作说明的通知(甬经高新[2011]23号)
甬经高新(2011)23号号
发布于 2011/1/29 0:00:00 点击量: 23858


经委系统各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励产学研合作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协会要密切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增强产学研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加快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附件:1.《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励产学研合作说明
      2. 宁波市经委系统协会产学研合作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关于《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励产学研合作的说明



    根据《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轻工〔2010〕241号)鼓励协会开展产学研合作精神,为便于实施,特作如下说明:

    一、本办法的产学研合作是指通过协会使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实现成果转化、产业提升的运行模式。

    二、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经委作为主管单位的协会。 

    三、产学研合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来源为市经委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

    四、申请补助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含项目,下同)受让方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

    (二)产学研合作由协会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须由出让方、受让方与协会共同签订,或出让方、受让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前,协会已与出让方、受让方的其中一方已签订该技术的推广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自签订之日15天内到市经委备案。

    (三)技术出让方、受让方均为独立法人,且技术出让前,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

    (四)协会已按技术交易合同取得服务费,并提供相关票据等材料。

    (五)可补助范围主要是指:通过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制造过程关键技术的转让应用,使企业的产品升级换代,并因此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在同行中取得领先地位。

    (六)外观专利的交易、对工具软件或一般通用软件进行销售推广的,不列入资金补助;通用技术、一般性的增产节支技术推广的,不列入资金补助。

    五、补助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

    以协会实际取得的服务费为补助基数,给予不高于100%的补助。中介服务费高于技术交易额(或评估交易额)的10%时,补助基数按技术交易额的10%计算。

    单个协会年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六、协会可在宁波市经委网站下载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学研合作情况报告;

    (二)补助资金申请表;

    (三)协会法人代码复印件;

    (四)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

    (五)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技术出、受让方之间股权不关联证明;

    (七)技术出让方开具的项目转让费发票复印件,受让方提供的技术转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八)协会取得服务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和对方支付凭证复印件。

    (九)当年该企业会费缴纳支付凭证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

    七、协会每年9月30 日前将申请资料一式二份书面报送宁波市经委高新产业处统一受理。

    对补助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及时停拨、追缴其补助金额外,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宁波市经委工业行业协会发展补助资金及报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主题词:工业行业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月26日印发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