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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1]51号)
工信部联节(2011)51号号
发布于 2011/2/22 1:17:02 点击量: 51841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建立行业准入制度

  研究制定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等行业准入条件,明确再生有色金属行业企业规模、技术装备、综合能耗、节能环保等准入指标,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规范行业秩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引导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强化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用地审查,重点推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调整升级,从严控制总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

  (二)加大技术研发推广力度

  编制再生有色金属技术装备指导目录,支持研发新型再生有色金属预处理、熔炼、节能环保技术装备。鼓励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再生有色金属技术体系。加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通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联合攻关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

  (三)实施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依托基础条件好、技术装备先进的重点项目、企业,开展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建设产业化试点示范基地和产业集群。大力推广示范工程成果及经验,带动产业整体水平提升。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及政策措施,加大对再生有色金属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产业相对薄弱的西北和东北地区高起点、高标准发展再生有色金属产业。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对落后产能实行限期治理和整改,仍不达标的应予关停。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批。加大对限期淘汰装备的监管力度,防止擅自扩容改造和异地转移。

  再生铜行业,淘汰无烟气治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以及鼓风炉、冲天炉、50吨以下的传统固定式反射炉。

  再生铝行业,淘汰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和4吨以下的其他反射炉,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再生铅行业,淘汰土烧结盘、简易高炉、烧结锅、烧结盘以及直燃煤式反射炉、冲天炉、坩埚炉熔炼等落后炼铅工艺和设备。

  (五)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充分发挥金融、财政、税收、环保、土地等政策手段作用,落实和完善促进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制定鼓励实施并购重组的政策措施,鼓励对符合条件的骨干企业兼并重组给予融资支持,优先支持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产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和制定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促进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制度。推行再生有色金属复杂物料预处理拆解、熔炼、加工等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再生有色金属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修订、宣贯相关技术和产品标准。研究建立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评价指标和监测体系。

  (六)加大行业监管指导力度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国土、环保、商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共同落实地方支持再生有色金属利用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确保环境安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引导和推进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可持续发展。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规划布局,严格准入条件,促进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要进一步强化环保监管和治理。禁止采用露天焚烧方法去除废铜、铝芯电线电缆塑料、橡胶皮以及其它杂质。加工园区应建立“三废”实时监测系统,加强安全、劳动保护和环保设施建设,实现污染物集中处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等政策规定。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经营许可资质。加强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各阶段环境监管,严禁人工拆解预处理,回收、储运、拆解、熔炼加工企业“三废”必须达标排放。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诉求,积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引导企业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统计分析、技术装备推广、行业自律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有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准入条件等制定工作,共同推动再生有色金属利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再生有色金属产业重点研发及推广的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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