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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技术[2008]238号)
甬经技术(2008)238号号
发布于 2011/2/27 2:11:10 点击量: 23939


  第五条 申报与评审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重点、资格、材料和程序等,以通知形式另行发文,有关通知可从宁波市经济委员会(www.nbec.gov.cn)网站上查询。列入补助的项目计划和补助资金等在网上予以公布。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以下简称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经属地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市经委建立技术改造项目库。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项目计划。

  第六条 项目实施、验收与资金下达

  列入计划的项目,属地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项目承担企业要积极组织项目建设,定期向市经委、市财政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企业财务季报。

  列入计划的项目竣工后,可向属地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经属地主管部门、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核查后,下达补助资金;企业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列入计划的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无正当理由而达不到申报时提出的目标、环境治理不能达到“三同时”或其他原因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降低补助标准或取消扶持资格。企业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原则上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项目扶持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配合或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技术〔2006〕139号)停止执行。





主题词:产业 技术进步 扶持 资金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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