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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科工局关于北仑区(开发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仑工科〔2009〕25号)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科工局关于北仑区开发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仑工科(2009)25号号
发布于 2011/3/22 9:11:46 点击量: 555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强区建设,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升我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参照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甬科计〔2008〕1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学技术局、工业局负责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认定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农业企业或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

    2、上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2%或上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达到800万元;

    3、中心单独用房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并具备必要的试验仪器及设备;

    4、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人员8人以上;

    5、近三年内企业已申请2件实用新型专利(或1件发明专利),或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授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主持参与了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第四条 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1、符合中心认定条件的,由企业填写《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和《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行业须提交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一式四份并盖章,经归口管理部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科学技术局、工业局。

    2、区科学技术局、工业局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按照《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申报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总分在60分以上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列为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3、中心采用企业自愿申请原则,每年组织认定两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分别为每年上半年4月30日、下半年10月31日。

    第五条 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为“宁波市北仑区(或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简称+功能名称+工程技术中心”。

    第六条 对于条件较好、成绩突出的中心,依次推荐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评估办法同时废止。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工业局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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