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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余姚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2011〕2号)
余党(2011)2号号
发布于 2011/3/25 9:37:25 点击量: 32138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市财政安排2100万元专项资金。

  21、大力促进商贸项目建设。对本市企业新建或扩(改)建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乡镇1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加快推进汽车城(4S大道)建设,对独立注册落户汽车城(4S大道)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30%的奖励,其中对奔驰、宝马、奥迪、雷克萨斯、沃尔沃等经总部授权的五大品牌汽车4S店在姚落户,按上述奖励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22、培育规模企业和服务业品牌。对本市企业投资新办的餐饮服务、零售连锁等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年度营业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3年内根据企业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已在姚注册并纳税的零售百货店或纯餐饮企业、连锁超市(集团)企业、其他商贸流通企业(不包括塑料城内企业和进出口贸易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1亿元、1.5亿元以上且环比递增1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支持创建服务业品牌,对新评为全国同行业前100名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宁波市级以上的钻级酒店酒家、金鼎百货店等称号的,给予2—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服务业商标的企业,给予0.2万元/只的补助。

  23、鼓励业态创新和市场开拓。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本市企业投资新建的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网上交易市场),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我市新注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网上商城、电子商务企业和落户我市的网上购物总部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别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70%、60%、50%的奖励。大力开拓国内市场,对我市商贸企业在外地新开设的销售余姚名特优产品的卖场,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2年内每年按其租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鼓励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本市连锁零售企业新开设由总部统一配送的加盟或直营连锁店,给予每家1—2万元的补助。鼓励加盟连锁店提高商品配送率,配送率达到规定要求的,每提高10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对由市贸易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含入驻名品直销中心常年展),给予参展摊位费或摊位装修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由市经济发展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参照此条执行)。对企业入驻由省政府组织的省外名品直销中心展览的,经市贸易局认定后,给予参展费或摊位装修费全额补助和营业员工资50%的补贴。

  24、着力推进专业市场建设。对本市企业投资新建的经营面积在4万平方米(乡镇2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30%的奖励。对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同行业排名国际或国内前100名)入驻我市新建的专业市场开展租赁经营且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3年内给予经营主体70%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租金补助每年不超过15万元。鼓励市场上等级,各类市场当年新被评为宁波市重点市场(或二星级市场)、省级和区域性重点市场(或三星级市场)、四星级市场、五星级市场的,分别奖励投资者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5、支持发展商务楼宇经济。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纯商务建筑面积占80%以上,开发主体自持率(即用于租赁部分占总体商务建筑面积的比例)70%以上的高品质商务楼宇,综合验收后2年内租售率达到70%、且入驻企业在我市注册纳税率达到90%的,给予开发商40万元奖励,租售率和注册纳税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各奖励1万元。大力引进教育培训、智力引进、留学中介、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鉴证、信用评估等新兴服务企业,对新注册入驻商务楼宇、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鼓励类指导目录且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企业(包括商务楼宇开发商自己经营的企业),连续3年按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

  26、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培育发展第三、第四方物流市场,对实施主体(平台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物流企业实施信息化系统改造,软件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物流企业采用先进物流设备,单体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3A、4A、5A等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12万元、16万元。物流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且增幅在10%以上的,按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60%—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发展航运运输业,对当年实缴营业税在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50%、70%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补助。

  27、大力提升商务会展水平。对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专业会展项目(以零售为主的展销会除外),其国际标准展位在400(含)—600只、600(含)—800只、800只及以上的,每只展位分别补助400元、500元、600元,其中对引进的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国家级品牌会展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上浮50%。对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引进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展览,且连续举办2届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10万元。对于新引进的在我市举办的影响大、对产业推动效果好的会议,按会期和规模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补助。对在姚新注册的会展公司和专业会议公司开展业务并缴纳税收的,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给予全额补助,后2年给予减半补助。

  28、鼓励发展中介服务业。对在我市新注册纳税且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鼓励类指导目录的中介机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当年实缴税费在20万元以上的,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对总部型中介服务机构或具有宁波市级以上知名品牌的行业龙头中介服务机构,奖励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并对中介机构租房或购房且经营期在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房屋租金50%或购房款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已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中介机构,当年实缴税费在2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30%的奖励。

  29、支持发展城乡社区服务业。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商业特色街(区)的培育改造和商业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引导社区商业向邻里中心模式发展,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邻里中心认定办法由市贸易局另行制订)。对城区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村集体所有并新建、扩(改)建菜市场(净菜超市),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对评为宁波市级以上菜篮子基地的,按上级奖励标准1:1分3年进行补助。对承担政府物资保障预备任务的企业,按其库存量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中心村发展村级商业中心,建设“一场、一超、一中心(含洗浴、理发、洗衣、早点、订报等综合服务功能)”,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建设标准由市贸易局另行制订。

  30、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鼓励制造企业分离发展市场开发营销、贸易服务、科技信息、现代物流等服务业企业。对市场开发营销类服务业企业,免征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的水利建设基金。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后,若分离当年的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返还分离主体企业。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按其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返还给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

    四、着力打造生态旅游休闲胜地

  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

  31、鼓励新办旅游项目。对新投资开发我市旅游项目(不含宾馆、饭店、度假村及旅游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部分)的企业,其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在1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50%、100%给予奖励。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当年旅游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供地,对旅游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3年内按期基本完成开工建设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审批的方式,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和分期发放权证。

  32、加快旅行社发展。对本市旅行社进入年度“宁波市十强旅行社”、“全省五十强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鼓励本市旅行社吸引市外游客特别是境外游客来我市旅游消费,对组织市外旅游者达到下列人数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在1000(含)—3000人次的,给予3元/人的奖励,3000(含)—5000人次的,给予6元/人的奖励,5000(含)人次以上的,给予8元/人的奖励;组织市外旅游者在我市境内过夜的,再给予2元/人的奖励。对市外(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协议旅行社单独组团或与本市旅行社联合组团来本市旅游的,按实际组团人数给予8元/人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局另行制订)。

  33、加强旅游景区(点)建设。对新达到3A、4A、5A等级标准并被正式命名的旅游景区(点),分别奖励10万元、40万元、200万元。对旅游景区(点)企业以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为主要目的的改造项目,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投入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不包括土地成本),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优化完善区内、区间及各景区(点)的卫生设施,对卫生设施建设给予一定补助,提高我市旅游可进入性。

  34、提高旅游接待水平。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并被正式命名挂牌的宾馆(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在原有星级基础上获得更高星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对创建绿色饭店获得“银叶”、“金叶”级的,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对新开业、规模在60标间(山区45标间)以上的品牌(或“三花”以上)经济型商务酒店,经旅游主管部门审定后,一次性奖励5—10万元。对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经营旅游团队餐的城区餐馆,根据接待规模给予每家5万元以内的相应补贴。对星级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引进的中高级人才,经市人事部门认定,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

  35、提升“农家乐”发展水平。对符合布局规划且达到“农家乐”服务质量要求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余姚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点”,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税收、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实行绿色通道快捷审批。实行“农家乐”星级管理,对达到四星和五星级的“农家乐”经营户,分别奖励1万元和1.5万元;已建立“农家乐”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的乡镇(街道)、村,可由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证照,由服务中心或服务站接洽的旅游团队,可由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结算并开具发票。对由工商资本投资、符合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经旅游、农林和规划等部门认定的休闲农业观光基地,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园(示范点)的,分别奖励40万元、60万元。由市政府统一规划打造的“农家乐”乡村旅游典型特色村、典型特色街,经验收合格,一次性补助100—200万元。

  36、开发特色旅游商品。鼓励企业申请产品认证和原产地域保护,培育旅游商品地方区域品牌和各级品牌,并享受相应的品牌奖励政策措施。对本市企业投资开发、生产旅游商品,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6%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办旅游商品购物商场(店),凡经营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经营业态符合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并经认定的,按其经营面积每年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

  37、强化旅游形象宣传和促销。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策划、整合包装、重点推介的要求,用于加强我市旅游对外宣传。对旅游企业单独或联合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媒体上或利用大型广告牌对我市旅游进行广告宣传的,经市旅游主管部门确认,一次性广告宣传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宣传费用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积极推进塑料城转型发展

  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

  38、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度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在2万元以上的塑料原料、塑料机械及塑料辅助材料销售企业,按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给予30%的奖励,超上年度基数增长15%、25%以上部分,再分别给予20%、50%的奖励。对当年纳税申报营业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原已奖励和首次奖励后,纳税申报营业额达到高一档标准的,奖励差额部分。对当年实缴税费达到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且环比递增1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9、鼓励企业开展塑料原料研发。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塑料研发机构的培育引进,着力吸引塑料研发机构进驻中国塑料城,对开展塑料原料改性的研发机构,按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研发机构自其注册之日起5年内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给予全额补助,后2年给予减半补助。对在塑料城新注册的塑料原料改性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3年内每年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按50%补助。对塑料原料改性生产企业参加市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内展览会,每只展位给予0.2万元展位费补贴,同一企业当年参展补贴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40、鼓励发展区域代理商或总经销商。对新取得国内外石化企业某个产品在浙江区域、华东区域、中国区域的总经销商或总代理商资格(须取得授权证书),且该授权产品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中国塑料城经营户,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更高级别且已享受过相关奖励的,给予补差奖励。对新取得两大石化企业(中石化、中石油)在宁波区域或余姚区域的经销商或代理商资格(须取得授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且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中国塑料城经营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1、完善塑料城配套功能。加快推进物流仓储体系建设,对物流企业3年内任一年度仓储收入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当年年终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3A、4A、5A等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在原有等级基础上获得更高等级的,给予补差奖励。

  42、推进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扶持发展中塑在线、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等网站,加快推进中国塑料城无形市场建设。对专为国内外涉塑行业企业提供网上交易、物流配送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市内注册门户网站,其当年纳税申报营业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分别环比递增10%、20%、30%及以上的,年终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对塑料城企业在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租用摊位产生的摊位租期费用,对新入市者一次性给予0.2万元的租期费用补助(租期不到1年的不给予补助)。

   
六、努力推动企业上市和金融业发展

  市财政安排1700万元专项资金。

  43、鼓励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步伐。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凡涉及的股权重组、资产转让、转增资本等新增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应按规定征收,属本市留成部分,经批准后以上市项目形式给予全额补助。公司与保荐机构(主理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服务合同当年至成功上市年度之间,以签订合同的上一年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税收入库数)为基数,超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以上市项目形式补助给企业,但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2年。拟上市企业股份制后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公告的,奖励50万元;拟上市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奖励50万元。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准备上市过程中享受的项目补助,若该公司组建5年后仍未实现上市的,由市财政全额收回项目补助金。

  44、加大对上市企业的激励力度。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筹资资金项目80%或2亿元以上投资于余姚本地的,按投资额的5‰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内的公司,运作3年以上,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投入本市的额度,按每1亿元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公司上市后3年内,以上市上一年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税收入库数)为基数,每年给予新增地方留成部分50%的补助。

  45、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对本市注册并经发改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缴纳营业税年度开始,前2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从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开始,前2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其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优先分享我市上市后备企业信息库;其投资本市新兴产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上市后,一次性按上市企业所属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包括上级补助);租赁并进驻市科创中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办公用房房租费第1年全免,第2年按50%交纳,第3年按80%交纳。

  46、鼓励发展金融机构和证券业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村镇银行和对服务“三农”、支持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充实风险拨备资金。同时,按照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余额的1%税前计提风险准备金,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设和引进信托、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保险、证券业机构),从其成立之日起,其缴纳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鼓励个人限售股在我市证券营业部转让交易,凡个人限售股股东由市外证券营业部迁入我市证券营业部(包括已经迁入的)进行转让交易的,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市地方留成部分的65%奖励给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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