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余姚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2011〕2号)
余党(2011)2号号
发布于 2011/3/25 9:37:25 点击量: 32134

   
    七、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市财政安排2200万元专项资金。

  47、鼓励扩大进出口规模。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出口贸易,对出口规模企业按自营出口实绩给予分档奖励。支持企业创新营销模式,对企业当年利用网上广交会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出口业务的,给予企业租用电子商务平台相关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名牌,对当年新获得宁波市出口名牌、浙江省出口名牌和商务部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支持企业注册境外商标,对企业在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注册商标的,给予0.5—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通过出口产品UL国际认证和其他国际认证的企业,每个出口产品认证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企业扩大进口规模,对企业进口境外稀缺性资源矿产品的,按进口额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继续实行进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政策,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50%的保费补贴,鼓励企业联合投保。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对企业开展“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诉发生的诉讼费用,按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继续开展进出口贸易企业孵化,鼓励市外贸中介服务中心帮助本市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其当年每新孵化出1家自营出口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48、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对通过专业展览公司、贸促机构等直接联系到境外参展的企业,给予1.5—2万元的补助,对通过市外经贸局重点组织到境外参展的企业,给予参展摊位费全额补助。对参加广交会场外展等国内展会的企业,按参展摊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次参展摊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9、培育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着力拓展服务外包领域和发展空间,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参加由市统一组织的国内外重要的服务外包交易会,给予参会费用全额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非嵌入式软件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每10万美元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0、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对取得《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在境外新办的贸易性企业或办事处,每家奖励3万元;对当年在境外新办实业性机构(包括生产性企业、营销中心、服务中心),且中方直接投资额在30(含)—100万美元、100(含)—5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中方主办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并购或新设境外研发中心,且中方直接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对中方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境外并购企业,且中方直接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对中方主办单位按直接投资额给予0.25元/美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在境外从事资源开采且中方直接投资额在100(含)—200万美元、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中方主办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25万元。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展工程承包等跨国经营,对当年新获得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或援外物资经营权等外经权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援外工程)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以上年度为基数,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1分,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2.5分,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

  市财政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

  51、着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注重引进高质量、高档次的外资项目,对新注册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到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属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外资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并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3年内,投资强度达到25万美元/亩且当年实缴税费在200万元以上的,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30%的奖励;对新注册合同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奖励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对世界500强企业(以上年度《财富》杂志公布为依据)新投资注册的合同外资在100—500万美元,且当年实到外资达到50%的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对当年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再投资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对通过租赁厂房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奖励3万元给承租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或新引进的涉外服务性机构,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宁波市级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区,奖励80万元。

  52、大力引进内资项目。高度重视内资引进工作,扩大社会投资规模,鼓励市外企业来姚投资新办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绩优型和科技型重大项目。对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亩且当年实缴税费在2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3年内,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3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30%的奖励。对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3年内,当年实缴税费在200万元(乡镇100万元)以上的,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3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30%的奖励。对引进行业前100名国内知名品牌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奖励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

  53、积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我市的民营企业优化设在国内各地的分公司、分厂的组织经营关系来发展本土总部;鼓励企业以余姚为中心优化设在国外分支机构关系来发展本土总部;鼓励以引进的国内外企业在余姚发展余姚、宁波、长三角及中国的区域总部;鼓励引进各类重点总部企业。对设在我市的重点总部企业,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额度的技改补贴、营销奖励、电子商务资助等综合补贴;增长25%以上部分,给予75%额度的综合补贴。鼓励企业将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产品的生产环节转移到市外设立生产基地,对在外地生产到本市开票销售,年销售额新增超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税务提供的委外加工或收购发票额为准),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宁波市级重点优势总部企业和优势总部基地,对获得宁波市100家重点优势总部企业和十大优势总部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54、大力培育税源型企业。对新引进的注册在余姚、生产基地等设立在市外的企业,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当年实现地方财政贡献在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对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分别按50%、60%、70%给予奖励,并对新引进税源型企业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从税源型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给予扣除税源型企业政策奖励资金后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的工作经费奖励,特殊的项目另行议定。对我市的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在市外从事建筑和房产项目开发,取得的营业收入回本市纳税的,该部分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的奖励。

  55、着力引进高端服务业。对宁波市政府确定的高端服务业产业基地的落户企业,其购建的自用办公、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其2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50%给予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30%给予补贴,特殊的项目另行议定。积极引进一批国际著名品牌专卖店,吸引周边地区消费者来我市采购消费,对我市商贸企业新引进并自主经营国际著名品牌店的,2年内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助,其中买断国际著名品牌店经营权的,2年内给予每年30万元的补助。对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在姚落户租房自营的,2年内按经营者每年房租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国际著名品牌目录及授权关系认定办法由市贸易局另行制订。

  56、加大重点产业投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产业投资项目供地奖励,具体按余党办〔2010〕43号文件执行。

  57、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保障。市政府设立4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制作招商资料、招商地图,建立招商项目信息库,进行招商宣传,参加境外“宁波周”和组织境内外专题小分队招商活动,以及到外地开展驻点和委托招商。

  58、积极鼓励中介机构招商和企业招商。积极探索专业中介机构招商新路子,凡由境内外专业性招商机构引荐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或1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和增资扩股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进项目资金到位时奖励一半,项目投产时奖励另一半。积极鼓励企业开展招商活动,对利用客户渠道帮助其他单位引进外资的企业经营者,按照对中介机构招商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企业)的受益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各按50%承担。

  59、加强现有企业的服务与管理。积极创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对区域内出现已注册的内外资企业减资情况的,抵扣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当年度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对区域内出现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企业(除淘汰落后产能及实现产业梯度转移外)整体外流到市外和年度税源流失到市外在50万元以上的,在年度招商引资考核评优中,对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予以扣分。

  60、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制度。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当年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在完成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先进奖综合评比,设金奖1名、银奖3名、铜奖5名(内外资综合奖),完不成考核目标的不能参评;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显著的市直部门中,根据综合评比,评选出若干名招商引资服务优胜奖;对当年招商引资总量列全市前茅、引进现代服务业占比列全市第一、实到内外资增幅列全市第一或在引进重大投资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知名中央企业)中工作业绩突出,但综合考评未能获奖的单位,评比出若干名招商引资特别奖。对引进的内资房地产投资项目,考核评比时按其注册资金数额计算,外资房地产投资项目按实到外资额计算。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中,评选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若干名。对上述获奖单位和个人,年终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优先予以使用。对业绩突出的招商人员,可优先招录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按市人事局有关文件执行。

    九、不断强化节能减排工作

  市财政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

  61、鼓励实施节能降耗。对列入市节能降耗重点研发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给予10万元(含)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对当年列入《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推荐企业的,给予5万元(含)以内的补助。对节能效率20%以上的节能产品且符合宁波及以上节能产品导向目录,年销售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含)以内的补助。对通过改造并认定且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节能项目,年综合节能量达到100吨(含)标准煤或节电量达到15万千瓦时(含)以上,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年节水量达到4万吨(含)以上的项目,每节水1000吨奖励4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按国家要求淘汰的落后变压器,按新变压器购置价的10%以内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按规定配置能源计量工具并定期检定的,按购置价的10%以内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支持太阳能发电,对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给予不超过15元/瓦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应用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降耗效益后,被评定为余姚市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其中补助资金的50%给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的50%给予节能应用单位,单个机构或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度新购置的节能监测设备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开展对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电平衡测试工作,经审核验收达标,每家企业补助6万元(含)以内。委托有能评资质的本地服务机构开展对年耗能500吨标准煤(以2010年等价值口径统计)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每家企业达标后支付服务费3万元(含)以内。大力推广应用节能产品,政府应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节能产品。

  62、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乡镇(街道)和企业开展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当年被评为市级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每年在工业功能区、块状经济区内选择1—2个项目实施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对完成规划、试点验收且投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循环经济项目一次性给予8%的补助,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我市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新型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设备技术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8%补助,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的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对列入宁波市清洁生产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补助5万元。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企业,每家补助10万元。

  6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五小”企业(小熔炼、小电镀酸洗、小印染、小化工、小再生塑料加工)转型发展,对列入关停的“五小”企业,按时完成关停任务并经市经济发展局、市环保局、当地乡镇(街道)验收通过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关停的“五小”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原有土地、厂房转型生产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64、强化节能考核奖励。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按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考核,在较上年降低8%以上的部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为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不超过6万元(含),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不超过3万元(含)。对获得宁波市级以上节能先进单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墙材、散装水泥与建筑节能补助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65、推进减排和环境污染整治。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减排和环境污染整治。对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切实提高纳管率,对企业实施排污管网建设,并接入全市排污系统的项目,按其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全市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经市级有关部门核准,根据锅炉吨位每台补助2—8万元。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按减排设施投资额的30%以内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点区域(行业、企业)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示范、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补助,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十、其他

  66、为鼓励先进,由各经济主管部门牵头,对全市企业、单位、个人分类型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工业方面,开展“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工业经济创业创新杰出人物”和“工业经济发展奖”、“节能减排工作先进奖”评选。科技方面,开展“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和“科技进步先进单位”评选。商贸服务业方面,开展“十强商贸服务业企业”、“十佳商贸服务业经营者”和“商贸经济发展奖”评选。旅游业方面,开展“优秀旅游乡镇”、“农家乐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外向型经济方面,开展“开放型经济发展奖”、“十佳进出口企业”、“十佳外商投资企业”评选。

  67、对引进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重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以及若干家龙头企业的做大做强扶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对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以及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其他条款。

  68、为增强政策的操作性,各经济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本政策意见的第一部分“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发展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市招商局、工商余姚分局、市质监局、市文产办负责实施;第二部分“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由市经济发展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工商余姚分局、市质监局、市模具协会、市建设局负责实施,其中第10—13条安排2000万元资金,第13—19条安排3000万元资金;第三部分“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由市贸易局、中国塑料城管委会负责实施;第四部分“着力打造生态旅游休闲胜地”,由市旅游局负责实施;第五部分“积极推进塑料城转型发展”,由中国塑料城管委会负责实施;第六部分“努力推动企业上市和金融业发展”,由市金融办负责实施;第七部分“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实施;第八部分“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招商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经济发展局、市贸易局、市人事局等部门负责实施;第九部分“不断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由市经济发展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实施。

  69、政策资金兑现前,必须由市财政局会同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并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兑现。政策兑现以意见中明确的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超额度的延至下一个年度兑现。以地方财政贡献返还形式奖励的,由市、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本市留成部分。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上级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市补助视同配套。享受财政补助的工业企业需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体反映为须有R&D经费投入,并在统计报表中体现。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新注册3年内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及累计奖励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70、本政策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余党〔2010〕3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