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本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企业(组织)负担为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加快推进本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制造业、服务业的企业(组织)。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专家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设在市质监局。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评定办主任由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定办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组织)名单;
(四)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评定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组织)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定办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
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业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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