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申报与审批下达程序是:
1.财政部印发年度资金申报通知。
2.省级财政部门按项目组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申报材料包括正式申请文件和项目的实施方案。
3.财政部在对地方申报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下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七条 接受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承担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信息、管理等平台服务的义务,并定期将提供平台服务的有关情况报地方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并跟踪问效;财政部不定期组织有关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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