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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中小[2010]217号/甬财政工[2010]1177号)
甬经中小(2010)217号/甬财政工(2010)1177号号
发布于 2011/4/4 2:06:39 点击量: 31750


各县(市)区、四区一岛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密切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挖掘、培育一批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扶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中小〔2005〕69号),为进一步营造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全市工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独立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产业集群、优势产业或小企业创业基地内的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扶持,遵循“政府引导、依托产业、注重服务、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用于对服务平台的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请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且运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或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二)主要服务于我市优势产业(主要是“5+5”产业)、产业集群或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中小企业,满足中小企业的共性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机构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不低于70%;

    (四)申报年度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服务的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或服务项目不少于200次。其中:属于提供研发类服务的,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不少于50家或服务项目不少于100次;

    (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机构,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给予认定,并根据当年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安排情况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建设补助。按照服务平台申报年度仪器设备、软件、专利技术和场地改造的实际投资额,结合服务业绩情况,给予8--1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示范补助。对服务功能完善、服务业绩突出的服务平台,市经委将组织专家评选出优秀服务平台若干名,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报。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务平台,向所在县(市)区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并填报《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推荐汇总表》(附件1),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

    第八条 申报服务平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附件2);

    (二)服务平台申报年度工作总结;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申报年度仪器设备、软件等投资明细清单(附件3)和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年度受服务企业汇总表;

    (五)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认证的资质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国家或省、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核。市经委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会同宁波市财政局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调查。

    第十条 确定补助金额和资金拨付。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将依据书面资料和实地调查情况,确定享受补助的服务平台名单和补助金额,并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服务平台不得弄虚作假。对于伪造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资格,且两年内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工业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服务平台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业支持服务平台认定和补助暂行办法》(甬经中小〔2006〕11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荐汇总表

      2、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

      3、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投资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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