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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第5号令)
科学技术部第5号令号
发布于 2011/4/12 11:21:28 点击量: 15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
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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