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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
浙科发计(2002)79号号
发布于 2011/4/12 3:34:36 点击量: 22572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省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软科学项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25-5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省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在20-50万元(含20万元),软科学项目在5-10万元(含5万元),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15-25万元(含15万元)之间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省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在10-20万元(含10万元),软科学项目在2-5万元(含2万元),自然科学基金在3-10万元(含3万元)之间的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估、行政审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重大项目逐步推行主动设计的办法,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技项目及研究内容、目标等,可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者及资助经费额度。

    第十九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全省五年科技计划和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责任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2.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4.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二十一条属于自然人的项目责任人与项目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

    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省科技发展计划要求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同一责任人或依托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按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同级计划。

    第二十三条申请项目至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3.其他附件。

    第二十四条项目按依托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初审,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市科技行政部门逐级初审,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部门报省科技行政部门,部属在浙单位和省级无主管单位直接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项目申报由综合计划处或委托有关单位统一受理。

    第二十五条明确"三审一决策"各程序的主要职责。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相关处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五年科技计划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处室联审主要对专家评审意见和处室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和评价,并排除重复的项目;厅务会听取建议立项和备选项目的专家评价意见、处室初审意见和处室联审意见,并作出立项决策。

    第二十六条实行备选项目制度。在筛选项目的过程中,除立项外还要排出一批备选项目,利用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二十七条通过处室联审的高新技术研究发展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根据需要,委托查新单位进行查新,查新情况一并向厅务会议汇报。

    第二十八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报厅务会重新审定。

    第二十九条符合科技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招标。招标任务书由相关处室组织编制,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三十条 经厅务会审定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处统一编号,并编制下达科技计划文件。

    第三十一条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由责任人与省科技行政部门签定计划项目合同,按合同制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每位科技人员原则上最多担任两个在研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项目责任人、课题组长或副组长)。

    第三十三条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数据库,加强对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实现科技计划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并通过省科技信息网进行发布和交流。

    第三十四条建立专家数据库,建立健全专家的管理制度。对在科技项目立项、评估、验收、鉴定等过程中需要专家参与的,实行随机抽调的制度。

    建立专家档案,对专家每年进行必要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十六条科技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为甲方,项目责任人为乙方,项目推荐的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归口管理单位

    1.匹配项目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项目责任人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评估;

    3.督促项目责任人申请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问题;

    5.组织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七条项目依托单位按项目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项目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作为项目合同组成部分。

    项目责任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责任人或负责人(课题组长)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建立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信用评价机制。省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项目推荐质量情况、项目管理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四十条 对重大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2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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