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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
浙科发计(2002)79号号
发布于 2011/4/12 3:34:36 点击量: 22652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一条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批复后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抽查。重大项目由科技厅负责验收。

    第四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科技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6.项目经费决算表;

    7.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8.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知识产权情况;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四十五条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没有通过验收,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通过验收,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5.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四十七条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原则上课题组长在以后二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项目。

    第四十八条 建立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且对自然人责任人的和法人责任人的项目课题组长,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不再安排省级科技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或重新修订。

    第五十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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