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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税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工〔2009〕504号)
甬财政工(2009)504号号
发布于 2011/4/14 9:54:24 点击量: 16594


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办:

  现将《宁波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宁波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8]146号)精神,为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推动我市企业上市,规范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上市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上市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市级财政承担的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项目补助及境内外上市企业的奖励。上市补贴资金的补贴、奖励标准根据《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8]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上市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上市补贴资金申请的对象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对象。(1)已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申报股票发行申请材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前企业”)。(2)国内外上市成功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后企业”)。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上市前企业申请规范性项目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上市前企业申报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后,向当地主管金融办、财政部门报送补助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补助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1)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企业上市申请的证明材料。(2)企业在因股份制改造、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组、账户调整发生的新增税收事项的说明,审计报告。(3)企业相关税单复印件,所得税汇算清缴单。(4)申请规范性项目的报告。

  2、各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收到属地的上市前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在因股份制改造、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组、账户调整发生的新增税收市级财政分享分成部分的审核意见。

  3、各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上市前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各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审核意见。

  (二)上市后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上市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金融办、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应当包含企业实现上市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2、各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收到属地的上市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提出拨付上市企业奖励资金申请。

    申请书的格式详见附表。

  第三章 上市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

  第七条 资金审核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对上市前企业和上市后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上市前企业获取的财政补助资金和上市后企业的财政奖励资金。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各县(市)、区上市前企业获取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上市后企业获取的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市财政将向县(市)、区财政部门下达拨付文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上市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属地内的相关企业。市级企业获取的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将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向企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根据企业提供的收款收据,直接将资金划入企业账户。

  第九条 上市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六月四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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