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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
甬政发(2006)75号号
发布于 2011/4/18 4:57:04 点击量: 769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缓解我市能源瓶颈制约,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我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战略资源。加强节能工作是缓解我市能源供给紧张局面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工作,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市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临港重化工业迅速崛起,能源消耗总量不断增加,能耗强度逐年上升;能源消耗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能源利用效率还不高,节能的空间与潜力很大,工作任重而道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把节能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性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结构调整、科技创新、强化管理为主要抓手,创新机制,完善政策,抓点促面,节存量限增量,奖节罚超,努力形成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驱动、企业和公众参与互动的节能工作格局,积极营造有利于节能的良好氛围,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实现科学发展;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效率为本的原则;坚持节能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相结合;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75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年均下降4.4%,其中2006年比2005年降低4%左右;第一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0%,第二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8%,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5%,政府机关用能总量减少20%;能源利用综合效率达到40%以上;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三、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一)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印染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重点抓好工业锅炉、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

  (二)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型建筑,积极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按照节能标准组织建筑项目论证、设计、施工,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技术、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产品,推进建筑节能。2006年起,市区全部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基本达到节能50%的标准,各地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60%以上达到节能50%的标准;到2008年,全市全面实施建筑节能50%的标准,逐步推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加大现有宾馆、饭店和政府、商业大楼等的综合节能改造和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应用。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三)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通过运力结构调整、大吨位货车和标准化船型的推广,发展公共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运输能耗;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行业逐步推广燃气汽车,实现油改气;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使各类机动车船的能效提高5%。积极推动民航、海运、铁路等节能。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大力推广使用半导体灯、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高效节能灯及其照明系统。

  (五)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

  (六)推动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节能。各级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带头节能,努力成为全社会节能的表率。以节电、节油为重点,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财政开支的单位进行试点,通过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实施内部绩效考核等办法,抓好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空调、照明系统改造和公务车节能,努力降低机关用电总量。严格执行政府节能目录采购,优先选购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率先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效设备和产品。

  四、着力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一)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避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能源浪费。

  (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积极推进服务业集团化、网络化和品牌化经营,引进先进服务技术和服务标准创新服务产品,促进规模经营,提高竞争能力,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重点要以专业化分工和提高社会效率为重点,积极发展国际贸易、港口物流、金融、会展等生产型服务业;以满足人民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为中心,加快提升商贸、餐饮、社区服务、旅游、娱乐、生活消费型服务业;大力发展信息、科教、文化等知识型服务业,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三)积极调整工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限期淘汰所有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

  (四)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电。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一)加强节能科技攻关。各级政府要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积极组织实施重大节能技术专项,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新型照明、节能空调、建筑保温等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对高效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要把重大节能技术项目优先列入科技计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化项目计划,加快产业化进程。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推进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二)加强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定期编制发布《节能及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引导企业重点应用节能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对传统工艺、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推广注塑机专用节电器、不锈钢电炉煤制气改造、灯光节电器、太阳能集中制热、冰蓄冷空调、地源热泵空调、空气源热泵等节能技术(产品)。抓好一批节能型和清洁型示范企业(项目),树立节能典型,整体提高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三)加大耗能设备工艺更新改造力度。制订和实施分行业的耗能设备工艺更新改造计划,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对传统工艺、生产设备更新换代。按照宁波市“十一五”节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电力系统节能、工业锅炉改造等十大节能重点工程,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十大节能重点项目建设。

  六、强化管理推进节能工作

  (一)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能源审计,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公布;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计、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节能专项检查等工作,指导企业做好节能方案;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属地管理原则,与各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责任状,加强跟踪指导、监管、服务和考核,并辅之一定的奖罚措施。市级有关部门也要确定一批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责任状,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强化基础工作,设置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二)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统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分地区万元GDP综合能耗及降低率等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公布分地区万元GDP电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公布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指标完成情况。

  (三)加大节能新模式推广力度。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有计划和有重点地推进先进节能管理模式的应用、推广和创新,扩大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DSM),推动节能自愿协议的开展。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试点,适时在市、县两级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积极向重点用能企业、商场、宾馆推广。

  (四)加强能源执法监管与能源检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能源执法监管力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完善节能监管体系,保障执法监管经费,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积极创造政策条件,支持和鼓励有实力和资质的投资者和专业人员进入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提供节能项目评估、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推动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大幅改善。

  (五)进一步健全统计和计量体系。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统计资源,建立能够科学反映各地区、各行业能耗水平,并与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相衔接的节能统计体系。强化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有关涉能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能耗数据,统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能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能耗数据。有关部门要把实现节能指标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

  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狠抓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好能源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校准,强化能源计量的数据应用和管理,引导企业全面建立能源计量检测体系,提高计量保证能力和计量管理水平;依法加强已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监管工作。

  (六)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其中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应当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其中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的1.5倍(即2.91吨标准煤),其它项目不得高于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的平均水平(即0.94吨标准煤);超过该限额确需建设的,应当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或受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审核组批准。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七、完善政策法规推动节能工作

  (一)健全节能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出台《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强化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政策体系,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办法、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以及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督促引导用能企业节能。

  (二)加大政府节能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在编制预算时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节能服务平台建设和先进节能管理模式推广应用的运作等所需费用,形成支持节能的稳定资金渠道。“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将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作为节能专项资金。认真研究并执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和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的生产、应用和推广,加快培育发展新型节能产业。

  (三)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的联系,适时向社会和金融机构推介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节能项目,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和争取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加大企业节能更新改造。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担保。

  (四)完善能源价格机制。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对资源类产品价格要建立价格联动和传导机制。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科学合理提高能源价格,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制度,对已建立能源消耗技术规范的行业,要研究探索超限加价政策。

  (五)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六)充分发挥企业节能的主体作用。各类企业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省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重视本企业节能工作,在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上狠下功夫,努力做到“增产不增能、扩建不扩能、增能靠节能”。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利用管理,编制节能规划,完善用能用电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基础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将本企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和考核;依法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如实上报本企业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以及宣传培训等。

  八、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宁波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节能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经委、发改委、组织、人事、建委、交通、统计、财政、贸易、旅游、城管、卫生、教育、农办、农业、海洋渔业、水利、农机、外经贸、科技、信息产业、质监、公安、规划、国资、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农办、市经委、市贸易局分别牵头一、二、三产的节能工作;市建委负责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领域的节能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海洋渔业领域节能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和农村水电建设,市农机总站负责农业机械节能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市政公用系统的节能工作,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落实机关节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扎实、有效地推进本地区的节能工作。

  (二)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按年度将“十一五”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和各部门,加大约束力度,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负责本地区的节能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抓紧制定分解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从2006年开始,实行能耗目标考核责任制,将节能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同时作为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绩考核指标。

  (三)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体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开展节能宣传,完善节能信息传播渠道,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认真组织节能宣传周活动,举办科技宣传周、节水宣传活动等专项活动,宣传节能管理和节能科技知识。建立健全社会、舆论节能监督机制。全面动员全社会节能,大力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使“节能光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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