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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资源[2011]105号)
甬经资源(2011)105号号
发布于 2011/5/2 2:00:21 点击量: 43395


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经发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根据《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0〕1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0〕1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类需进行备案、核准和审批的项目。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核准、审批的前置条件,作为备案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对年综合能耗(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下同)在3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或按规定上报审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机构是指由市经信委备案公布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相应的行业、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二、评估报告书编制

    第四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甬政办发〔2010〕125号附件1)。

    第五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专页注明报告编制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并经本人签字,同时由节能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节能评审

    第六条 由市经信委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或按规定上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提出评审申请,当地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向市经信委上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八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经信委根据项目能源消费量和复杂程度等情况,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会同有关部门及县(市)区(管委会)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对节能评估报告书(送审稿)进行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符合“甬政办发〔2010〕125号文件第十二条”内容要求。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经评审后,如项目总投资、能耗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等指标超出原计划10%以上的或主要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化的,节能审查部门不受理企业节能审查申请,并对节能评估机构提出黄牌警告,原则上在3个月后方可重新组织项目节能评审,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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