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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已废止)宁波市经委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中小[2008]170号)
甬经中小(2008)170号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信委 发布于 2011/8/20 4:07:00 点击量: 29103


第三章  确认补助的资料要求

    第八条 申请上规模奖励的担保机构,应提供的资料:

    (一)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二)担保行业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第九条 申请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应提供的资料:

    (一)被担保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单笔担保业务的担保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贷凭证、担保业务收费收据;

    (三)担保业务统计台帐。

    第十条 申请重点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还要提供的补充资料:

    (一)节能、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必须是《宁波市节能、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导向目录》内的项目(产品)。节能产品生产企业需提供由市节能办确认的上年节能产品产值占其总产值50%以上的证明;清洁生产企业需提供上年由市级相关部门确认的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提供市级相关部门确认文件。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业务,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对工程(技术)中心的担保业务,需提供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证书,及工程(技术)中心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四)对软件企业的担保业务,需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对科技孵化器内企业的担保业务,需提供孵化器认定证书。

    (六)对下岗失业职工的担保业务,需提供三年内的下岗失业职工证书。

    (七)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担保业务,需提供三年内大专以上毕业证书。

    (八)对农业、渔业、种养殖大户的担保业务,需提供镇(街道)政府证明。

    第十一条 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担保机构对照本办法,在每年4月底前,自行填报《20XX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申请表》(附表一)、《20XX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计算表》(附表二),以及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同级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一式二份分别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审核。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具备补助资格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专项审计,由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确定风险补偿金额和资金拨付。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将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汇总计算当年动态补助率,确定享受补助的担保机构名单及当年风险补偿金额,并下达风险补偿文件。担保机构根据风险补偿文件全额向属地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收到风险补偿资金,记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可用于担保损失的弥补。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需按本办法规定,独立公正地审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审计报告负责。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受托的中介机构均不得弄虚作假。对收费超过国家规定,采取种种欺骗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等不良行为的单位,将追缴担保机构的已拨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取消中介机构担保审计的资格,赔偿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工[2006]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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