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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11]225号)
甬经信中小(2011)225号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信委 发布于 2011/8/24 10:39:00 点击量: 47224


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我市“六个加快”要求,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发展战略、市场营销、人力资源、财务、仓库、生产流程、工艺技术等管理咨询(创新)项目的补助、宁波市级管理咨询(创新)示范(标杆)企业和优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平台的奖励,以及管理创新成果征集和宣传交流推广活动等。

    第四条 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补助(奖励)的对象、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补助(奖励)对象

    (一)宁波市级管理咨询(创新)示范企业和标杆企业;

    (二)宁波市优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平台。

    第六条 认定主体和基本条件

    (一)宁波市级管理咨询(创新)示范企业由各地经信局推荐,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考核组综合评审后认定,标杆企业在示范企业中择优产生;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宁波大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一年度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4亿元之间;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上一年度企业产销增幅较大,未发生亏损;

    4、企业无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事件,连续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问题;

    5、接受专业机构的管理咨询诊断服务,经费总额在20万元以上。

    (二)宁波市优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平台由被咨询企业和有关县(市)区经信局联合推荐,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后认定。享受市财政奖励的管理咨询机构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

    3、从事咨询诊断的专业工作人员5人以上,有丰富的咨询诊断经验,并有保持良好联系的外部专家资源;

    4、有科学的企业管理咨询诊断设计实施系统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咨询项目得到被咨询企业的好评;

    5、评选年度承担本市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原则上在5个以上;

    6、申报前二个年度内无被咨询企业的有效投诉。

    
第七条 工作程序和时间

    (一)工作程序

    1、立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和管理咨询机构均需事先到市经信委提交立项申请。

    2、认定。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对上述企业和管理咨询机构立项备案基础上组织专家分别进行评审和验收(标准另行制定)。

    3、公示。经评审后认定的拟补助(奖励)的企业和管理咨询机构项目,通过市经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4、资金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管理咨询机构,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奖励)文件,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立项申请时间

    自2012年起,上述符合条件企业和管理咨询机构的立项申请均需在管理咨询项目启动后30日内进行,并最迟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2011年的立项申请应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10月份组织考核,11月底前认定并下达补助(奖励)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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