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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
甬政发(2011)112号号
发布于 2011/11/2 1:24:19 点击量: 58942


    六、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培育新兴优势产业

    (二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行有保有压的差异化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各项政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利用差别电价、水价等经济杠杆,进一步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倒逼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转型升级。本政策各项优惠条款适用对象为全市中小微企业,但不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7号)规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淘汰类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7〕57号)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企业、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由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按照上述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精神认定并编制企业名单。积极利用区域规划、产业准入政策等,杜绝新上淘汰类和限制类产能项目。

    (二十一)培育扶持优势产业链。围绕石化、先进装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制定优势产业链扶持目录,实行分类扶持。对优势龙头项目,列入市重点工程,并在土地、融资、能耗和减排指标上予以适当倾斜;对紧缺的补链项目,优先安排市级统筹建设用地指标和融资支持,加大引进培育力度。以利益链推进产业链,鼓励纵向一体化的资本运作和资产重组,促进大企业与其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形成稳定的协作配套体系,建立战略联盟。以功能区建设推进集群发展,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 省级产业集聚区,县(市)区和卫星城重点功能区块等工业集聚区,开展产业链集群创新,推进建设一批优势产业集群示范区。加大产业链培育扶持力度,在整合部分工业调整转型专项资金用于产业链扶持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2012 年起3 年内每年新增安排2000 万元共同设立产业链培育资金,用于列入市优势产业链目录的龙头企业、配套企业进行产业链战略联盟、适配性技术改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组织方式的创新等。

    (二十二)以总部经济为抓手强化服务业引领作用。落实总部经济优惠政策,以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为目标,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发展成为资本运营型、科技导向型、文化创意型、规模经济型或综合集团型总部企业,大力发展创新研发、集成制造、系统销售、售后服务“四位一体”的企业总部和总部经济基地,将部分生产加工环节转移到更有竞争优势的区域。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和进口升级行动,积极推动二三产业分离和产业基地建设,促进我市产业链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的高端延伸,向集约集聚发展转变。

    (二十三)加快新兴产业培育。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完成并发布实施“1 + 8 ”规划体系,抓紧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和细则,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和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发展空间优先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化细化《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意见》 ,确保财税、金融和资源要素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培育扶持海洋新兴产业和海洋经济重点区块。

宁波中小微企业保增促调26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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