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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
甬政发(2011)112号号
发布于 2011/11/2 1:24:19 点击量: 5898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努力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围绕“强信心、增活力、稳运行、调结构、促转型、保增长”的总体要求,结合宁波当前实际,就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发展信心

    (一)加强税收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 年底,并扩大范围。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缓交3 个月税款,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教经费3 个月。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 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切实落实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政策的扶持力度。在确保我市社保支付能力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和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统筹地人力社保、财税部门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制定执行。

宁波中小微企业保增促调26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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