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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税局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财税办[2011]145号)
甬财税办(2011)145号号
发布于 2011/11/8 7:09:43 点击量: 56594


  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

  12.落实好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财政政策,优化政策扶持和服务,促进各行业、各领域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对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减免,对重组兼并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由各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13.对从市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免征三年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5.对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6.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17.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8.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19.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20.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宁波中小微企业财税50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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