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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税局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财税办[2011]145号)
甬财税办(2011)145号号
发布于 2011/11/8 7:09:43 点击量: 56415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21. 2011年起,市级财政预算新增安排3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及债务化解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鼓励企业购置高效设备淘汰低效设备,促进节能减排。

  22.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按照甬财政工[2005]年380号文件规定申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技术创新资金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以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两种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23.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于第一、二批200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后,经地税部门批准,暂减免征201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原因,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办法。

  2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6.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7.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宁波中小微企业财税50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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