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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税局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财税办[2011]145号)
甬财税办(2011)145号号
发布于 2011/11/8 7:09:43 点击量: 56579


  五、帮扶中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

  28.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11年市本级财政出资1.5亿元,加快产业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发展,引导社会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加大对初创期企业及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创业企业的投资力度。

  29.市财政在原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3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2000万元,用于引导金融机构信贷向中小企业倾斜。通过考核,对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增长较快、成效突出、服务方式创新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30.市本级财政从2011年起,三年内每年新增1000万元用于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加大对担保机构符合条件担保业务风险的补偿力度,增加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增强抗风险能力。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经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31.鼓励金融创新,优化金融业集聚发展。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根据绩效,专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推动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的扩面增量和业务创新。市财政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市外金融机构引进、金融机构入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2.加大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力度,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企业上市奖励补贴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对符合条件的成功发行融资债券、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的,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33.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行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指经政府有关部分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暂比照上述金融企业执行。

  34.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将金融企业中小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宁波中小微企业财税50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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