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财税局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财税办[2011]145号)
甬财税办(2011)145号号
发布于 2011/11/8 7:09:43 点击量: 56538


  七、其他支持企业发展财税政策

  40.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效能低下、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1.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2.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宁波中小微企业财税50条专题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