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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税局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财税办[2011]145号)
甬财税办(2011)145号号
发布于 2011/11/8 7:09:43 点击量: 56416


各县(市)财税局,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市财税局结合当前经济形势,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精神,制定完善各项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努力保持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内容如下:

  一、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1.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从2012年起三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咨询、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基地建设、产业集聚和人才培训等。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缓交3个月税款,2011年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教经费3个月。

  3.在确保我市社保支付能力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和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统筹地人力社保、财税部门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4.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出台的涉企清费减负有关政策,同时根据财综[2011]9号通知精神,从今年2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疫情处理费等项目。

宁波中小微企业财税50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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