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允许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要求,目前有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户),可申请提出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
(二)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原则上按市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确定,其中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不作条件限制。
(三)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企业在提出缓缴申请时,应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以及申报当期以及上年同期利润表。经审核同意后,须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附件1),明确缓缴期限、还款计划等。为确保企业在承诺期内所欠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入库,允许企业按月分期还款,分期还款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缓缴的月份数。
(五)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应按企业参保隶属关系向参保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经审核并商同级地税、财政部门同意后,由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协议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人力社保所属的统申办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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