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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政府关于保增长促转型推进中小微企业稳步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27号)
宁政发(2011)27号号
发布于 2011/12/11 3:51:32 点击量: 2365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努力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宁海当前实际,就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税收政策支持

    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缓交3个月税款,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教经费3个月。对已经出台的企业财政扶助政策,要加快兑现速度,能提前兑现的提前兑现,能部分兑现的部分先兑现。原定3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县所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政策执行到期的,可延长到2012年年底。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近期城镇规划居住区外的企业遇到资金困难需要整体转让闲置厂房,受让企业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经营,且该厂房难以准确核算土地成本的,经批准,土地增值税按5%核定征收。

    二、加大社会保险政策的扶持力度

    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县人力社保、财税部门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宁海中小微企业保增促转21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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