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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税局关于发布《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的公告(甬国税公告[2011]8号)
甬国税公告(2011)8号号
发布于 2012/2/24 5:14:00 点击量: 25137


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意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落实延长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扩大范围。

    (二)落实预缴所得税政策。中小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三)落实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中小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含上浮部分)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四)落实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优惠政策。2013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中小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六)落实再就业政策。对商贸企业、部分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七)落实鼓励企业创业投资的所得税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落实国家鼓励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落实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保项目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扣除标准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落实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宁波国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8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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