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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宁波市府令第192号)
宁波市府令第192号号
发布于 2012/2/28 11:15:19 点击量: 29973


    第三章 企业信用监管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本系统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确定分类等级标识。

  企业信用等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分为A、B、C、D四类进行分类等级标识:A类表示信用风险很小;B类表示信用风险较小;C类表示信用风险较大;D类表示信用风险很大。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实际需要,细化规定A、B、C、D四类企业信用状况的具体内容,并逐步实现动态监管、及时更新有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履行法定监督管理、检查职责时,应当结合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监督检查频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行业特征设置A、B、C、D四类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果:

  (一)A类管理。实施低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A类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实行跨年度监督检查;

  (二)B类管理。实施较低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B类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每年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C类管理。实施较高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C类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和了解依法需要关注的问题;

  (四)D类管理。实施高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D类或者列入国家规定的重点监控行业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增加抽查频率进行重点监管,及时监督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和了解依法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个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确认的信用状况,合成确定企业的综合信用等级标识。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分为A、B、C、D四类。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之间进行实时共享,并在市人民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互联网上登录市人民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网站获取自身所有的信用信息,并可以通过数字证书产生的随机号授权他人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认为市人民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网站或者有关管理部门采集、保存、对外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有关管理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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