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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26号)
甬政发(2012)26号号
发布于 2012/3/11 2:43:26 点击量: 15890


    三、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直接融资工作

  (七)加强对直接融资工作的推动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推动直接融资工作对实施“六个加快”战略决策的重要意义,要把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积极帮助解决企业融资所需的增信、担保等问题。各县(市)区要明确直接融资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对于直接融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县(市)区,根据《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0〕260号),优先评选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

  (八)金融及金融配套中介机构要为企业直接融资业务提供良好服务。

  1.提高金融机构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对接。对债券承销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将结合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金融创新工作奖励等政策,给予表彰和奖励。

  负责发行宁波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本市金融机构,发行成功后市政府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担保,支持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提升服务能力,服务直接融资需求。

  为宁波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提供担保增信的本市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低于1.5%的,市政府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充分发挥保险业的投融资功能。积极争取和吸引保险机构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宁波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住房保障、环保节能等领域,积极探索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养老产业项目投资开发。

  (九)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和配合,市金融办和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证监局、市发改委要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共同研究推动我市的直接融资工作。市金融办要引导发挥相关金融及金融配套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分批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企业打破传统融资理念,加快直接融资产品的试点和推广,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制定扶持政策。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企业所得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收入的50%以上,作为扶持资金来源,专项用于支持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另行发文制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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