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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全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27号)
甬政发(2012)27号号
发布于 2012/3/11 3:19:42 点击量: 19816


    五、多管齐下,共同营造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

  (十)各部门各司其职强化支持实体经济导向。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落实办法,努力为企业融资、产业升级转型和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便利服务和良好环境。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地方发展需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有紧有松、张驰有度,做好监管引导,督促各机构有保有压,倾斜资源、创新产品、优化模式,通过考核导向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和实效。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守好第一道防线,加强信贷管理和风控制度建设,强化信贷资金流向及用途的合规性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

  (十一)加大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可承受能力,坚决做到“两不、三禁、两防”,严格落实银监会“七不准”禁止性规定,真正贯彻好《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310号),不上浮或少上浮贷款利率,不存贷挂钩、不搭售理财产品,主动清理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力度,2012年要努力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确保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不低于平均贷款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

  (十二)强化政策与配套措施的激励效应。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0〕260号)和《2012年度宁波市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考评奖励试行办法》等奖励政策,鼓励县(市)区政府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通过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注入实体经济。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企业贷款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对小企业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支持和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获奖金额以一定比例自行配套奖励资金,以进一步发挥奖励资金对业务条线和基层支行人员的激励作用。

  (十三)规范民间金融秩序和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摸底,对于企业之间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要引导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加大非法金融打击力度,司法部门要重点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查处力度,特别要严厉打击以放高利贷为生的黑恶势力。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典当以及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挤压地下非法金融活动的空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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