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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府办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
浙政办发(2012)47号号
发布于 2012/5/17 5:11:26 点击量: 58414


    四、引导小微企业集约发展

  (九)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快小微企业特色基地的发展,加快建立以产业链为纽带、资源要素集聚的产业集群,推动小微企业进入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协作配套体系。发挥城镇的资源、市场、信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综合优势,引导小微企业向城区和中心镇的产业功能区集聚,发展低耗、环保的都市型工业。依托各类园区的信息网络、污染治理、事故预防处置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引导小微企业向各类园区集聚,提高集约节约发展能力。支持小微制造企业在城镇商务区设立管理总部、研发中心和营销窗口,引导小微服务企业向城镇商务区、商业区的街区和商务楼宇集聚,打造科技、金融、商务、商业、餐饮等特色服务业街区。

  (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重视以企业、基地、园区、城区为载体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与绿色发展的统筹。大力推广节能降耗的先进技术、工艺装备和方法,促进小微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加强对高污染行业小微企业环保整治,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三废”处理,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等的回收利用率和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废弃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化水平。在小微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聚区)积极探索和实行集中供热、供电、供气、制冷等能源集中供应模式和工业污染集中治理模式,实现节能减排。

  (十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运用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提高排污收费标准等经济手段,严格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职业健康等执法监管,加快形成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以冶炼、造纸、印染、水泥、制革、化工、化纤、电镀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为重点“腾笼换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产能,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

  (十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优势小微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开展投资合作,在置换一般性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或战略投资者开展战略重组、生产经营合作,依托大中型企业或战略投资者的资本、技术、人才和品牌等优势,提升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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