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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府办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
浙政办发(2012)47号号
发布于 2012/5/17 5:11:26 点击量: 58244


    七、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二十二)推进小微企业内部信用建设。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管理的指导,建立健全资信调查评估、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等制度,提高小微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以市场交易信用、融资信用、电子商务信用为重点,加强监管和政策引导,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三)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平台。按照“重在应用、重在实效”的原则,依托省信用中心建设适应小微企业特点的省级公共征信平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整合人民银行以及工商、税务、水电、环保、质监、海关等方面的公共政务及其他信息,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征信平台。充分发挥浙江企业信用网等各类企业信用网站作用,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十四)加强企业信用服务。由政府组织开展示范性的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取得经验后推广为社会性评价。大力发展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其依托省小微企业公共征信平台信息和其他渠道的信用信息,开展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和市场交易、融资、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的专项信用评价。培育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经营规范、市场认知度高的信用服务示范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开发适合我省小微企业实际的信用产品。

  (二十五)建立企业信用奖惩制度。对于信用纪录良好的企业,在项目申报、财政扶持、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利用省级小微企业公共征信平台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探索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为信用纪录良好的小微企业优先安排信用贷款。强化专项信用监管,严厉查处企业各类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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