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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府办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
浙政办发(2012)47号号
发布于 2012/5/17 5:11:26 点击量: 58405


    八、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二十六)加大各级财政的扶持力度。省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类涉及小微企业的专项资金时,要积极调动各市、县(市、区)和各类园区管委会配套资金的作用,形成全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合力。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应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重点用于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教育培训服务。尚未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地区要依法加紧设立,已经设立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规模。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的转型升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予以优先立项和支持。

  (二十七)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调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500元。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从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免除小微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

  (二十八)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不少于20%的比例给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小微企业之间或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对小微企业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扣除优惠。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施定向采购。

  (二十九)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取缔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坚决执行已经出台的针对小微企业的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年免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征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清理规范并从低核定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通信、海关、商检等垄断服务价格和收费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专项治理行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鼓励各地争创全国收费最低,甚至是“零收费”的地区。省减负办要建立全省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的监测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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