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浙江省府办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
浙政办发(2012)47号号
发布于 2012/5/17 5:11:26 点击量: 58417


    九、加大融资促进力度

  (三十)大力培育地方小型金融机构。争取新设一批由民间资本参股的小型金融机构。鼓励城市商业银行扩大资本规模,做强做优、做精做专,加快发展一批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机构。积极推进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继续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融资比例,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小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优惠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小金融机构的定向支持。全省再贷款、再贴现指标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各级财政性资金存放要与地方小型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信贷业绩挂钩。

  (三十一)创新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小微企业信贷服务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企业划型标准,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在机构设置、考核评价、风险容忍度、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企业贷款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充分发挥各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小企业专营机构的作用,下放经营权限,下移服务重点,重点加大对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完善抵押担保制度,大力推进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排污权等抵质押贷款,力争在各类权利质押、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突破。继续推动信用贷款试点工作,2012年试点不少于2000家。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适度放宽贷款展期期限和还贷、续贷方式限制。加强银行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平台等的合作,规范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网络融资平台。

  (三十二)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合理分工、相辅相成的融资担保体系。加强监管与扶持力度,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规范发展,提高担保贷款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例。省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实施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逐步提高风险补偿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也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充分发挥省级再担保公司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增信和分险作用,鼓励各地设立为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的再担保机构。

  (三十三)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建立小微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优质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和指导。规范民间融资,探索建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促进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对接。着力推动“区域集优”债券融资项目试点,扩大小微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规模。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等规模。鼓励小微企业采用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等方式。充分发挥各地财政应急周转资金和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作用,帮助企业解决临时性信贷资金周转困难。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