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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监局转发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甬银监发[2011]214号)
甬银监发(2011)214号号
发布于 2012/6/16 3:11:00 点击量: 15679


    三、细化措施,全面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补充通知》和《宁波银行业小企业金融服务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针对小企业金融服务制定细化的差异化措施。

    一是继续加大小企业信贷资源倾斜与支持。尽量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需求,为小企业融资额度挤出空间,对于小企业贷款安排专项信贷资金,努力实现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是继续深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即单列小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

    三是进一步加强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构建从总行到分支行,到营业网点的多层次小企业授信专营机构体系。

    四是对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差异化考核,根据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要充分利用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的差异化支持政策,合理运用政策,及时核销。

    五是推动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针对小企业融资特点,设计个性化灵活的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并辅之以完备的贷款管理办法。根据银行合同约定和企业实际需求,银行在贷款到期前一定时间内按客户的申请重新对小企业客户进行授信审查,如审查通过,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如原担保抵(质)押条件足以覆盖由此引发的各种风险,也可不新签《担保合同》和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实现风险可控前提下的小企业融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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