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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推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工[2012]492号)
甬财政工(2012)492号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编辑 查丽花 发布于 2012/6/23 2:34:00 点击量: 35477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
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精神,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在整合原有各类专项资金基础上,市级财政从2012年起3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两化融合、自主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咨询创新、素质培训、开拓市场、行业协会扶持等。

    二、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探索担保代偿损失政府分担模式和推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从事的重点担保业务或一般担保业务,经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后确定有效担保额,按当年动态补助率给予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其中,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对奉化、宁海、象山、江东、江北、海曙、宁波国家高新区补助70%,相关县(市)区配套补助比例不低于30%,单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350万元;对其它县(市)区补助50%,相关县(市)区配套补助比例不低于50%,单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250万元。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规模,加快发展,对担保机构业务量上规模进行奖励。对单家农业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补助总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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