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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经信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2]87号/甬经信中小[2012]214号)
甬土资发(2012)87号/甬经信中小(2012)214号号
发布于 2012/7/12 1:33:11 点击量: 16892


    三、小微企业专项指标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指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位于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微企业集聚区;

    2、新建标准厂房或生产生活性配套设施;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小微企业集聚区规划;

    4、年度小微企业专项指标额度范围内。

    按生产经营规模不属于小微企业范畴的中型企业,如需要使用标准厂房的,可视同小微企业,申请使用租赁标准厂房。

    四、小微企业专项指标申报程序及材料

    1、申报程序

    (1)所在小微企业集聚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及委托的国有投资公司向县级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前期工作准备情况;

    (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经信部门报市级经信部门审查;

    (3)市级经信部门审查同意后,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每年一次性打包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备核销专项指标;

    (4)农转用获得批准后,按规定依法及时办理供地手续。

    2、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报告。包括所在区域(街道、乡镇)、产业导向、建设规模、申报规模、准入条件、开发利用情况、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情况等;

    (2)项目审批资料。包括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县两级经信部门意见等;

    (3)标有用地红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和项目平面设计图等;

    (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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